处罚主体名称:温州市鹿城区冯露露手机店

决定处罚文号:温鹿市监处罚〔2024〕57号

处罚事由: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细偏低的,处二十万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其营业场所宣传“苹果授权体验店”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1、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行为;2、处以罚款5133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5

处罚金额:5133.00元

处罚机关: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