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沙市区来客杀鸡餐馆太岳路加盟店
决定处罚文号:沙市市监处罚〔2024〕6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平台上“销量榜”的标注只是用在平台店铺内的菜品名称上,未对具体详情进行虚假宣传,案发后及时将虚假广告内容删除,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综合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本着“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本局案审会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三倍罚款,即306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0
处罚金额:3060.00元
处罚机关: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