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易升物流设备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江市监处罚〔2024〕1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公司主页中的上述广告宣传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鉴于当事人主动删除违法广告,未造成社会危害和不良影响,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机关决定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2、对当事人罚款1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10
处罚金额:1.10万元
处罚机关: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