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杭州临安同辉广告传媒工作室

决定处罚文号:杭临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制作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违法制作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积极主动改正,并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决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广告费用肆佰元整(¥400);二、处罚款人民币肆佰肆拾元整(¥440)(广告费用的1.1倍)。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8

处罚金额:440.00元

处罚机关: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