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处罚文号: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0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字〔2023〕107号名称: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489L79P法定代表人:惠**地址:中山市翠亨新区翠城道34号创新中心厂房C栋4楼403室-16卡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我单位”)依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公告》(发布日期:2023-03-07)中的《中山市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3年版)》第1428项及《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翠亨新区统筹南朗街道权责清单的通知》(中府函〔2021〕181号)之规定,依法对中山市和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不真实、不准确的行为的处罚案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成立,经营范围:投资办实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地产中介服务;商业用房出租;承接室内装饰工程;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23年6月,你单位委托中山市嗖酷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发布中山市翠亨新区保利和筑天汇花园建设项目关于房屋销售的宣传广告内容,具体为:在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保利和筑天汇花园“楼盘详情”页面的栏目中关于104偶数层户型详解中,发布“104㎡四房两厅三卫”“间隔4室2厅3卫”等广告内容,但经执法人员查阅该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建图纸载明为:“1处餐厅、1处客厅、1处厨房、1处主卧、1处卫生间、1处结构外阳台、1处外阳台”,据此,认定你单位委托第三方广告公司中山市嗖酷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四房两厅三卫”等户型广告宣传内容信息与房屋内部结构实际情况不符。另查明,我单位未能查获能证明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费用等佐证资料,你单位仅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宣传情况说明》等资料,未提供广告设计、代理、发布的费用的佐证资料,且该物料制作合同及报价单仅记载物料名称、材料工艺、规格、单价、数量、金额,据此,认定你单位未能提供上述广告费的佐证材料。综上,你单位存在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不真实、不准确的违法行为。2023年9月27日,我单位对你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6号),要求你单位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立即改正违法行为;3.2023年10月9日前改正违法行为,改正内容为:要求停止发布含有上述违法内容的广告,在相应范围内采取消除影响的措施。2023年10月7日,你单位提交情况说明,你单位已将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发布“四房两厅三卫”户型的宣传内容变更为规划报建时的1室1卫1厅,经我单位执法人员核实确将相关违法内容删除,认定你单位已按要求完成整改。2023年12月5日,我单位对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南朗综执罚告〔2023〕107号),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的行政处罚。2023年12月7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申辩意见书》,主要认为:微信小程序“保利云和+”运营主体并非你单位,上述广告内容亦非你单位发布,不应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规定,你单位为上述广告的广告主,属于涉案违法主体。综上,我单位对你单位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听证公告》、现场检查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粤中南朗综执责改(2023)386号)、《协助调查通知书》(粤中南朗综协字〔2023〕092-93号)、《授权委托书》、《关于中山保利和筑天汇花园项目房屋交付情况说明》(附件一)、《关于中山市翠亨新区和筑天汇花园项目线上广告外包事宜说明》、《保利粤中2022-2024年物料制作年度框架合同》复印件、保利天汇宣传册、电子数据光盘、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3.00万元
处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南朗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