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汉星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岸市监处罚〔2024〕5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3

处罚金额:1000.00元

处罚机关: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