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开心文化图书股份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天市监处罚〔2024〕10号
处罚事由:教育,培训类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4月重印了教辅材料《文言文+古诗阅读训练100篇》(高一),该批次书本在封底印制了二维码,二维码下有标识“一本·阅读题”字样。经扫描该二维码,进入名为“一本阅读题高一至高三”的微信公众号(备案主体为当事人)。该公众号下有“电子样书”和“用户中心”两个选项。点击“电子样书”项,下有“2022·一本全产品”栏目,包含“小学系列”、“初中系列”、“高中系列”等子栏目。点击“用户中心”项,下有“走进一本”、“一本商城”、“联系客服”三个栏目。其中,“走进一本”栏目包含“加入我们”、“一本介绍”、“一本文化”等子栏目。“一本介绍”中又有“公司简介”、“发展历程”、“产品介绍”、“办公环境”等分项,含有公司自身介绍、旗下教辅材料介绍等内容。而“一本商城”栏目含有“1升2作业小学语文暑假衔接”等当事人出版书籍的点击购买链接。涉案公众号的内容均由当事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费用无法计算。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材料,证明本案线索来源及前期查证情况。2、《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现场经营情况。3、《营业执照》、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合法。4、《询问笔录》、当事人教辅材料、微信公众号违法广告内容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等情况。5、当事人批销单等证明当事人印刷教辅材料等情况。2023年12月13日收到本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在涉案教辅材料上关联的微信公众号中介绍公司及产品并提供购买链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利用教辅材料变相发布广告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综合考量涉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本局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当事人通过教辅材料,变相发布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罚款6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财政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四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如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天河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东路210号天河区司法局,电话:38896350)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1-02
处罚金额:6.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