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咸宁泉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咸宁市监处罚〔2023〕38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9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咸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