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发布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通告2021年第72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党教组发〔2021〕4号)要求,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进一步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监管力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凡是自治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培训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必须遵循“八不准”。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校外培训广告相关违法线索。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行为八不准
各校外培训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教育培训广告的相关规定,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内党教组发〔2021〕4号)要求,促进全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工作落实落地取得成效,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校外培训广告发布八不准》,进一步加大校外培训广告监管力度,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凡是自治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培训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必须遵循“八不准”:
一、不准主流媒体、新媒体、公共场所、居民区各类广告牌和网络平台等刊登、播发校外培训广告。
二、不准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校外培训广告发布。
三、不准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
四、不准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五、不准发布面向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广告。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发布含有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内容的广告。
六、不准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广告内容。
七、不准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的广告内容。
八、不准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内容。
即日起,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需立即清除相应各类违规广告,并停发相关学科类招生广告、简章等。请社会各界、广大师生、家长共同参与监督,共同营造我市良好的教育生态。欢迎拨打12315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热线,提供校外培训广告相关违法线索,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