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0年第20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规定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广告有关事项和审批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启动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新的有效期管理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与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最短的有效期一致。产品注册证明文件、备案凭证或者生产许可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广告批准文号有效期为两年。

二、自2020年3月1日起,不再受理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申请事项。

三、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批准内容在省局政务网站(网址:http://yjj.hebei.gov.cn)进行公开。有关企业和社会公众可登陆网站进行查询。

请企业及时了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条款内容,如有疑问,请与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驻省政务办工作组联系。

特此公告。

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1号) (http://gkml.samr.gov.cn/nsjg/fgs/201912/t20191227_309564.html )

姓 名:王锡羽 联系电话:0311-66635264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3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