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冀卫医(2008)10号

各市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医疗广告审查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函〔2008〕2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应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名称须由设置审批机关初审,逐级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诊疗科目应核准到二级,并注明具体疾病名称。

二、只开展单一疾病诊疗的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可以在相应诊疗科目后注明专科疾病名称。

三、对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擅自使用具体疾病名称作为医疗机构识别名称的,除责令纠正外,不予批准进行广告宣传等活动。

二OO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