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实施烟草广告审批的通知》
茂工商标字(2016)31号
各区、县级市工商局(分局):
现将《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实施烟草广告审批的通知》(粤工商广字〔2016〕4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做好行政指导和监管执法工作。
茂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22日
粤工商广字〔2016〕49号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实施烟草广告审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的通知》(粤府函〔2012〕335号),根据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自2016年3月20日起,依法在广东省内停止实施烟草广告审批。对烟草广告的监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