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新《广告法》的意见

成工商办(2015)41号

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机关各有关部门: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贯彻实施新《广告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广告活动管辖权

按照工商部门“三定”规定和省工商局2015年7月31日有关会议精神,成都市行政区划内广告活动的管辖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管辖划分如下:

(一)市工商局及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不再负责省级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市工商局负责成都市行政区划内成都传媒集团、成都广播电视台所属媒体(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广告活动,以及上级工商部门指定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三)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除省工商局、市工商局管辖范围外的广告活动,以及上级工商机关交办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市工商局指定管辖。

二、强化广告监管工作职责

《广告法》的修订,是新形势下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广告市场监管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广告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提升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广告活动的主要管理部门,对广告市场秩序的维护负有首要职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广告法》作为适应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职能转变和履职尽责的良好契机,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积极性、主动性,统筹推进,全面落实。

(一)严格依法许可。新《广告法》施行后,国家层面涉及广告活动的行政许可保留广告经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主体登记、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媒体广告发布登记。市工商局已向市政府建议新《广告法》施行后,停止户外广告登记。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保留的行政许可,要严格按照管辖权限和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实施,坚持“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对于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一律停止执行。要主动适应监管方式的转变,建立和完善广告活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办法,确保广告市场良好秩序。

(二)严格依法检查。新《广告法》第四十九条赋予了工商部门履行广告监督管理职责以及可以行使的七项职权。同时规定工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相关规章还规定了工商部门对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突出的广告发布单位进行抽查的职权。上述规定既是权利也是职责和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文明实施检查。

(三)严格依法受理投诉举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受理投诉、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人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投诉、举报按以下流程及工作时限办理:

1.对群众投诉、举报信息,由外来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消保、宣教等)在一个工作日内转广告管理部门处理。

2.广告管理部门经甄别、核对广告监测记录、商执法综合部门后,对存在涉嫌违法行为的,在二个工作日内交办案部门依法查处,并在法律规定时限内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属于工商机关管辖的,直接告知投诉举报人并说明理由。

3.执法综合部门、执法办案部门接到案源信息后的剩余工作日内立案,结案后,依法对处罚信息予以公示。

对其他工商机关移送的违法广告案源信息,由外来信息归口管理部门(办公室)直接交办案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市)县工商(市场监管)局,市局直属市场监管分局可以对投诉、举报的责任分工和流程另行规定,但应符合“自收到投诉之人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的规定。

(四)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为了落实法律规定,履行法律责任,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群众投诉、举报和上级工商部门监测系统分派的违法广告行为,要一律依法查处,形成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市场环境。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尺度追究违法当事人违法责任;二是要对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同时查处,不得遗漏违法主体,当事人在管辖区域外,查处有困难的,依法移送当地工商部门查处;三是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五)严格依法公开公示。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违法广告公告制度》的规定发布违法广告公告。要将违法主体的违法信息依法录入有关信用公开系统,强化信用监管和社会共治。

(六)严格依法通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新《广告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发布违法广告,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或者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依法给予处罚的,执法办案部门在案件办结后,将查处情况告知广告管理部门,由广告管理部门向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三、强化组织和制度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要把贯彻实施新《广告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创新工作举措,统筹规划,全面推进,确保贯彻实施工作行动快、工作实、成效好。同时,要加强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汇报,争取工作支持,寻求工作主动。

(二)加强协调配合。新《广告法》在强化工商部门职责的同时,也对相关部门广告监管工作职责进行了规定。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健全完善并充分发挥推进广告战略实施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组织,建立和完善执法抄告、联合检查、联合查处、联合公告等工作机制,形成多方联动、共同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向社会广泛宣传新《广告法》,讲明违法责任、讲清违法后果,督促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从事广告活动,建立和完善广告管理相关制度,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建立和完善工作制度。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对照新《广告法》的变化和要求,对现有广告管理行政许可、广告监管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广告监测处置、违法广告查处、案件移交、情况通报、风险防控等一系列相关制度进行全面梳理,做好废、改、立的相关工作。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继续执行,抓好落实;对不适应法律要求的,该完善的要及时修订和完善,该废止的要及时废止。要坚持权责一致原则,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法律制度的刚性运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把贯彻实施新《广告法》作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两个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严格履职到位、严格监督检查。要加强队伍“准军事化”管理,强化责任担当意识,克服畏难情绪和麻痹思想,公正严格执法,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守护神。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要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成工商发〔2011〕239号)同时废止,市局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7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