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杨建忠

决定处罚文号:云梦市监处罚〔2023〕25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一)项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只规定罚款上限,没有规定罚款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从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上限值的 30%以下( 不含上限值的 30%)确定”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广告,本决定给予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如下:罚款2.5万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8

处罚金额:2.50万元

处罚机关:云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