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清理整治城区户外广告的通告
为打造精美城市,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改变城区户外广告过多过乱状况,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永川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范》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清理整治城区汇龙大道、西大街等32条主干道以及体育馆、渝西广场、体育中心、人民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区域的立地广告(含电杆灯箱)和墙体附着式广告(含房屋楼顶广告)。
二、限期拆除城区陈旧破损残缺、审批时限已满、无经营业主、未经审批擅自设置的城区户外广告,规范或拆除已经审批但未按相关标准设置和其他与现行管理规定不符的城区户外广告,限期清理拆除影响城市形象和河道景观区域的户外广告。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强制拆除。
四、对已经审批但未按相关标准设置的,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在整治期间,一律暂停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发布审批(含延期使用审批)。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分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