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商圈办:

你单位《关于商圈楼宇广告设置原则的请示》(江北商圈办文〔2006〕7号)收悉。经区政府2006年观音桥商圈工作第一次专题会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商圈范围内重要楼宇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原则如下:

(一)功能的分区:设立店招广告位、商业广告位、经常变化的促销广告位。

(二)设置的要求:在确保城市整体景观和楼宇建筑风格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商场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繁华靓丽,办公写字楼和住宅立面广告的设置应简洁清爽;整体灯饰效果力求白天整洁美观,夜晚灯光璀璨。

(三)设置的标准:户外广告的制作要求采用档次高、具有靓丽美感的霓虹灯扫描或亚克力吸塑灯箱、吸塑字。

(四)设置的位置:裙楼为商业设施的楼宇外立面可设立商业广告;3层以下的经营性企业可设置店招或店牌;3层以上的写字楼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招牌,其经营或办公单位名称只能设置于楼宇大厅内;15层以上的楼宇屋顶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只能设置楼宇或企业名称。

(五)设置的大小:以整栋楼宇的协调美观为基础,具体确定设置尺寸。

二、商圈范围内重要楼宇的户外广告设置及审批,要严格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第17号)有关条款以及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46〕号文件精神执行,并以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为宗旨,充分体现政府部门“为民、务实、高效”的服务职能。

三、商圈办管理范围内重要楼宇的户外广告审批由区市政委与商圈办会审,区商圈办负责对外办理。会审意见报区政府分管商圈的区长审批。

此 复。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