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绿容规 (2023) 3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已经我局2023年6月20日第1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3年6月30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3年6月28日
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等临时设置的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活动,是指政府机关同意举办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社会关注度的各类文化、体育、商业、节庆等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审批权限)
利用本市高架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设施的申请,以及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在上述范围以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设置基本要求)
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安全、有序、美观,符合《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和《市容环卫工程项目规范》《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防止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船舶安全行驶。
第七条(区域控制要求)
市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区政府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可以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根据权限由市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受理的区域除外)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同意举办的重大活动,仅限于在活动场所范围内及其周边区域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第八条(设置时间控制要求)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每次批准的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布幅式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最长不超过15天。
在相同位置针对不同活动批准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天数,一年内累计不超过120天。
第九条(旗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利用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的,应当具有保护立杆表面的措施,并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重大活动主题广告画面的数量与相关商业广告画面的数量比例不得小于2:1,且商业广告画面不得连续排列。
利用道路路灯杆设置旗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地面道路(具体路段详见道路明细表)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两幅;利用高架道路(具体路段详见道路明细表)路灯杆设置的,单根路灯杆上最多只能设置一幅;路口圆角弧线及切线点外15米范围内的人行道不得设置。
(二)单幅幅面宽度不大于0.9米,高度不大于1.8米,广告底部离道路平面的高度不得小于3米;
(三)设置在同一条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式样和规格应当统一,并与相邻道路上的旗帜式广告相协调。
第十条(贴膜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贴膜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商业、文化、展览建筑且高度不超过55米的建筑外墙面;
(二)贴膜广告的总面积不宜超过设置墙面总面积的40%;
(三)朝向主要景观道路且对市容景观有明显影响的,或与周边市容景观明显不协调的,不得设置。
第十一条(投影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投影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格控制光线的投射角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二)投影设备设置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布幅式广告的设置要求)
设置布幅式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本市中心城以外的区域设置;
(二)不得跨街设置,但依附于跨街建(构)筑物设置的除外;
(三)应当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十三条(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等形式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
设置展示牌、充气模型、立体造型、灯箱、电子显示装置类等形式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仅限于设置在活动场所范围内;
(二)固定装置应当安全可靠,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三)设置具有照明光源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保证用电安全,符合技术规范规定。
第十四条(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要求)
因重大活动需要,利用外滩、北外滩、小陆家嘴地区已纳入市、区景观照明集中控制系统的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益广告(重大活动主题广告)和商业广告的播放时间比例不得小于3:1,商业广告内容不得连续播放;
(二)同一建筑媒体立面设施每年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75天,发布时段应当与本市景观照明的启闭时段保持同步。
(三)建筑媒体立面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在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期间,如实记录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发布内容及发布时长,落实断网播放、封闭外接USB接口(需要联动控制的重大活动除外)等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恶意篡改发布内容,防范违法广告插播。
第十五条(设置申请)
申请设置(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办法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方案;
(二)设置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
(四)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产权证明及使用权协议。
设置方案中应当包含市或区政府或相关部门同意相关活动的文件、设计效果图,设施若附有结构,还应包含结构施工图(盖有出图章)。
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方案中还应当包含市政府同意相关活动的文件以及公益广告(重大活动主题广告)和商业广告视频资料。
第十六条(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行政许可)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发布)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或者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第十七条(广告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者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设置者未予拆除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依附的载体所有权人应当予以拆除。
经批准利用建筑媒体立面设施发布临时性户外广告的,审批期满后立即停止发布。
第十八条(载体所有权人职责)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建(构)筑物等载体的所有权人与设置者不一致的,所有权人应当督促设置者依法设置、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日常维护)
设置者应当加强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维护,确保牢固、安全、整洁。对存在破损、污浊的,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置者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遇台风等灾害性天气,设置者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加固或撤除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实地检查、视频监控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批后监管及日常监管,对违规设置的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线索移送城管执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一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市、区绿化市容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第二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30日。2013年6月21日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并于2018年6月29日延续有效期的《上海市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沪绿容规〔2018〕3号印发)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