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协口医院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来市监处罚〔2023〕58号
处罚事由: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内容为“来宾协口医院 中国男科名医堂 十年传承,我们只专注男性健康 签约北京知名三甲医院强强联合/技术资源共享 男科疑难病专家会诊工作站 坚持北京专家会诊 坚持北京技术同步 ”、“关爱男性健康 名医名院汇聚,北京名医定期亲诊 来宾协口医院”广告,但未能提交上述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以虚假的广告宣传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
2.当事人收取血凝四项费用而未经使用SF-8050全自动凝血测试仪检测出具真实检验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项“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当事人上述发布虚假广告和收取患者费用不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45241.01元;
3.罚款45925.01元;
罚没款合计91166.02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8
处罚金额:4.59万元
处罚机关:来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