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01民初5655号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8层808。
法定代表人邢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男,197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心怡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台商大厦1楼1903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荣。
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南段商丘广播电视台南一楼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刘岩。
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金桥公司)诉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佳公司)、河南璞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华公司)、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手拉手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中广金桥公司自愿撤回对璞华公司的起诉。原告中广金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丽佳公司、手拉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广金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二被告:1、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及合理开支2万元(包括公证费及差旅费);3、在《大河报》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冠名“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组织人,在中国连续举办了相关的赛事活动,并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进行宣传,使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已经非常有知名度和影响力。二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举办“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商丘赛区”,虚构赛事历史和届数,妄称自己举办的赛事为国际选美三大赛事之一,并通过网站、媒体宣传。被告宣称的授权方世界旅游小姐协会被民政部列入第十二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被告利用原告已经建立的“世界旅游小姐”赛事的良好商业信誉和该品牌的知名效应,擅自使用“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名称组织赛事,并使用虚构赛事历史、届数等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给社会公众造成了混淆和误解,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丽佳公司、手拉手公司均未到庭,亦均未提交答辩状。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6月24日,原告注册成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公共关系服务;企业策划;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等。2011年5月14日,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称授权原告全权负责承办“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组织相关赛事及相关商业活动,该授权为唯一授权,任何人和团体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均无权从事与上述赛事有关的任何活动。授权期限为签发之日起生效至2019年世界旅游小姐年度冠军总决赛结束后25日内终止。该授权书有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的签章予以确认。原告陆续从2010年起在国内部分城市举办了世界旅游小姐中国总决赛的赛事。
2017年11月24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于筱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申某于筱诺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9层北京市国信公证处通过该处局域网进行如下操作,公证人员检查电脑及网线等连接情况,处于正常状态。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zhongguorenmai.com,显示“2017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官网”页面,在该页面点击“新闻动态”,显示相应“新闻动态-2017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官网”页面;在该页面点击“璞华杯2017MTI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新闻发布会在郑州举行”,显示相应页面。在河南官网页面点击“MTI大赛”,显示“MTI大赛-2017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官网”页面,在该页面点击“2017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策划案点击下载”。在地址栏输入jinbw.com.cn,显示“今报网主页”点击电子版,在显示的“数字报刊平台”“按日期查阅”处选择“2017年5月18日”后点击“今牌时尚”,显示“璞华杯2017MTI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启动,由世界旅游小姐组织主办,河南电视台、河南电视台9频道、东方今报等联合主办,中国人脉集团·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办,璞华集团总冠名的璞华杯2017MTI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等”内容报道。在“百度一下,你就知道”页面搜索栏中输入“商丘美女注意:2017世界旅游小姐评选报名工作启动,报名方式在这里”,点击“百度一下”显示上述页面,页面有“世界旅游小姐大赛介绍及河南报名表、报名热线、商丘赛区承办方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等内容。在“搜狗搜索引擎-上网从搜狗开始”页面,点击“微信”,显示相应“搜狗微信搜索_订阅号及文章内容独家收录,一搜即达”页面,输入“2017年MTI世界旅游小姐河南商丘赛区报名火爆进行中……”显示“2017年MTI世界旅游小姐河南商丘赛区报名火爆进行中……”“2017年MTI世界旅游小姐河南商丘赛区报名方式”相关内容。在报名条件、大赛内容、比赛环节等内容下方写有报名热线、商丘赛区承办方商丘广播电视台演播厅运营商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等字样。以上内容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7年11月27日出具的(2017)京国信内民证字第1241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2017年11月7日,原告委托其代理人于筱诺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该处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张某、申某于筱诺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C座9层北京市国信公证处通过该处局域网进行如下操作,公证人员检查电脑及网线等连接情况,处于正常状态。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gov.cn/winwen/2016-09/07/content_5106260.htm?from=singlemessageisappinstalled=0,显示“民政部公布第十二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国务院部门政务联播-中国政府网”页面,在该页面第十二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有“世界旅游小姐协会”。以上内容由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于2017年11月20日出具的(2017)京国信内民证字第1223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另查明:1、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1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策划等。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12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组织文化艺术交流,会议会展服务等;
2、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4日经国家商标总局核准注册了第14983828号“世界旅游小姐”文字加图案商标,核准商品类别: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大会;安排选美竞赛等。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3日。2016年9月29日,经国家商标局备案,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许可给原告使用,许可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0日。
3、2010年6月29日,原告(甲方)与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乙方授权甲方为2010-2012年度世界旅游小姐大赛共同承办机构。2010年8月26日,世界旅游小姐中国年度冠军总决赛组委会的公章系原告经相关国家机关合法批准刻制。
4、进入工信部ICP/IP备案信息查询系统查询,网址为w××网站域名:zhongguorenmai.com,网站名称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主办单位: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备案许可证号:豫I**备17001286号,审核通过时间:2017年1月10日。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本案中,原被告的经营范围均为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等,故两者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应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原告认为其经世界旅游小姐国际赛事管理有限公司授权许可,获得以“世界旅游小姐”名义安排组织赛事,被告丽佳公司、手拉手公司未经其许可,也未获得任何授权,在其承办的“2017世界旅游小姐大赛河南分赛区策划方案商丘赛区”中使用了“世界旅游小姐”大赛的宣传用语,构成了虚假宣传,被告丽佳公司、手拉手公司也未向本院出具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真实性,构成了虚假宣传,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案中,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明二被告因不正当竞争所获得的利益,也未举证证明其因不正当竞争所遭受的损失,因此本案综合考虑二被告经营规模、侵权性质、持续时间、涉案赛事的影响范围、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大河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需经本院审定。若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三、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二万元;
四、驳回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中广金桥(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700元,被告河南丽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河南手拉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龚 磊
审判员 薛春锋
审判员 刘泽军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惠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