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15民初31279号
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
法定代表人: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8K。
法定代表人:金永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720号28楼。
法定代表人:宋为为,总经理。
被告: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XXX弄XXX号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汉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舵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纪幸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运公司)、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与被告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苏商公司)、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商公司)、北京华舵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舵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航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黎卿,原告中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以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靖,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通过“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苏商集团”、“苏商建设”微信公众号、优酷网站、腾讯网站等平台发布或刊登的《苏商集团宣传片》中与原告相关的全部宣传视频;2.判令三被告就不正当竞争行为澄清事实、表示歉意、消除影响。具体方式为在“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苏商集团”、“苏商建设”微信公众号、腾讯网站、优酷网站上明显位置刊登澄清声明并表示歉意,内容由法院指定;同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中国市场监督报以及新民晚报的明显位置刊登澄清声明并表示歉意,内容由法院指定;3.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1.4918万元,以上共计121.4918万元。其中,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万元、公证费14,840元及交通费78元。庭审中,经当庭勘验,“苏商建设”微信公众号上无法查询到涉案宣传片,故原告当庭撤回要求删除“苏商建设”微信公众号上涉案宣传片及在该微信公众号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系“国际航运金融大厦”(以下简称涉案大厦)不动产的共有产权人,涉案大厦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CBD,地处“陆家嘴金融城”的心脏地带。大厦总高232米,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2.5万平方米。大厦的2-28层为5A甲级写字楼,30-50层为四星级涉外酒店。涉案大厦作为上海市重大工程,获奖无数。三被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及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020年3月份之前,被告苏商公司承租涉案大厦28楼用于办公,后因为欠租搬离。原告发现,上海苏商公司及苏商公司在其公司宣传片中,将两原告开发运营的涉案大厦标榜为“苏商集团”对外宣传。其中,上海苏商公司及苏商公司通过华舵公司运营管理的“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最早于2017年发布了《苏商集团宣传片》。上海苏商公司通过经营“苏商集团”微信公众号,最早于2018年1月发布了《苏商集团宣传片》。同样的宣传视频在优酷网及腾讯视频上也有广泛地传播。三被告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欺骗、误导公众以为涉案大厦系上海苏商公司和苏商公司所开发运营,极易产生上述两被告享有大厦产权的宣传效果。故原告起诉来院,诉请如前。
被告上海苏商公司及苏商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被告的争议来源于房屋租赁纠纷。原告为了过多索取租赁纠纷的赔偿款,故提起本次诉讼。涉案大厦的外立面客观上是不存在“苏商集团”标牌的。被告的宣传视频中,涉案大厦外立面的“苏商集团”四个字是被告的工作人员自行添加的,因为当时上述两被告实际承租在涉案大厦28楼办公,故标注相应文字,但这种做法不会给相关公众对于涉案大厦的产权产生误解。原告的主营业务系房地产开发运营,上述两被告的主营业务系土建工程,业务领域不同,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对于优酷网及腾讯网上《苏商集团宣传片》不认可系上述两被告发布。被告华舵公司与上海苏商公司及苏商公司没有关联,苏商公司曾借用华舵公司所有的域名制作苏商集团官网并运营该网站,华舵公司实际并不管理“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综上,上海苏商公司及苏商公司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华舵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华舵公司虽然系“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域名的所有人,但是并非实际管理运营该网站的人员。对涉诉行为均不知情。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告企业信息及涉案大厦的简介
原告航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8日,经营范围包括从事上海国际航运大厦的开发、经营及配套服务等。
原告中远公司,成立于1995年8月11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经纪。
涉案大厦,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720、728号。综合沪房地浦字(2003)第096426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101361、101362号,沪房地浦字(2004)第110341、110342号等多份房产权证及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显示,涉案大厦20、21、27、28等楼层及8楼的若干单间产权人为中远公司,其余楼层及其余单间产权人为航运公司。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大厦宣传册内容介绍,涉案大厦地处陆家嘴CBD,交通便利,功能定位系对外租赁作商务办公之用。占地面积1.2万平方米,总高232米,地上共50层,地下车库3层。地上2至5楼系裙楼,6至28楼系主楼。1至5楼做酒店使用,6至28楼做商务办公区,30-50楼系上海海神诺富特大酒店。大厦的一楼主进出口左侧前方竖有长方形立碑,上刻有纵列“国际航运金融大厦”醒目标识。一楼主进出口顶有蓝色“国际航运金融大厦”标牌。大厦的其他楼层外立面均为统一玻璃幕墙,无任何文字或图案标识。沪城估(2016)(估)字第0056号《房地产抵押评估报告》显示,涉案大厦房地产总估价为415,100万元,其中权利人为航运公司的房地产估价为339,200万元,权利人为中远公司的房地产估价为75,900万元。
二、三被告企业信息及涉案宣传片的公证情况
被告上海苏商公司,成立于2004年5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市政、交通、水利基础设计工程、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被告苏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8日,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等。
被告华舵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等。
(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1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网络环境,登陆www.youku.com,搜索“苏商集团”,结果页面显示有标题为《苏商集团宣传片XXXXXXXX》,上传者为UtopianXXXXXXXX,上传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点击播放该视频,长度为9分5秒,内容为对于太平洋建设集团旗下各集团公司及创始人严介和业绩的介绍。视频第7分25秒至8分55秒间系静止画面。画面左侧为涉案大厦外观图片,在5楼裙房外立面标注有蓝色显著字体的“苏商集团”,文字左侧为苏商集团商标图案,文字下方标注显著蓝色英文字母“SUSUNGROUP”。画面右侧为滚动横排文字,记载了苏商集团的企业文化。同样内容的宣传视频在腾讯视频网站www.v.qq.com上亦有发布,上传时间为2017年11月14日,标题为《世界500强︱苏商集团企业介绍》,上传者为“视频用户上传”,有(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3号、第4381号公证书为证。
(2020)沪东证经字第4380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4月15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网络环境,登陆苏商集团官网www.ss-ceo.com,浏览该网站。在“苏商集团”的文字简介的文末配有涉案大厦的外观照片,大厦外立面无任何文字标注。在“视频专区”板块,点击浏览《苏商集团宣传片》,显示发布时间为2017年2月14日,视频右上角有“搜狐视频”水印,在视频第5分26秒至6分49秒间呈现的视频内容与(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中公证视频第7分25秒至8分55秒间呈现的视频内容大体一致。在“视频专区”板块,点击浏览《SusunGroup》,显示发布时间为2017年7月9日,系苏商集团宣传片英文版,视频右上角有“腾讯视频”水印,在视频第9分09秒至10分39秒间呈现的视频内容与(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中公证视频第7分25秒至8分55秒间呈现的视频内容大体一致。
(2020)沪东证经字第5391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6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网络环境,登陆www.youku.com,搜索“苏商集团”,结果页面显示有《苏商集团XXXXXXXX》、《苏商集团宣传片1217》等多部视频。逐一浏览上述两部视频,在视频中均有与(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中公证视频第7分25秒至8分55秒间视频内容大体一致的画面呈现。查询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显示,www.ss-ceo.com网站的主办单位为被告华舵公司。
(2020)沪东证经字第5392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5月6日,公证人员利用公证处网络环境及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手机,登陆微信,搜索“苏商集团”微信公众号,显示该账号主体为上海苏商公司。浏览该公众号,在历史信息中2018年1月15日发布的《苏商集团宣传片》,与(2020)沪东证经字第3542号公证书公证视频一致。
庭后,经原告再次核对,www.ss-ceo.com网站、“苏商集团”微信公众号以及腾讯视频、优酷视频上的涉案宣传片均已下线。
三、其他情况
(一)原、被告间的租赁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2011年到2018年间,上海苏商公司与中远公司就涉案大厦28层建立房屋租赁关系。2018年之后,苏商公司与中远公司就涉案大厦28层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上述两被告均在涉案大厦28层办公,且注册地曾登记为该处所。2020年3月,上述两被告欠租搬离,引发双方租赁合同纠纷,目前在本院另案审理中。
(二)三被告自述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被告自述,苏商公司与上海苏商公司均系太平洋建设集团旗下的公司。华舵公司与上述两被告没有关联。华舵公司虽系www.ss-ceo.com主办单位,但该网站实际是苏商公司管理运营及维护,华舵公司免费提供给苏商公司使用上述网站。
(三)原告的合理费用支出情况
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0万元,有律师聘请合同、律师费发票及转账凭证为证。原告另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4,840元,有公证费发票为证。原告另主张交通费78元,有相应发票为证。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多份房地产权证、产调信息、涉案大厦宣传册、公证书及公证视频、律师费及公证费发票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两原告与被告苏商公司和上海苏商公司之间是否存有竞争关系;二、涉案宣传片中在涉案大厦上标注“苏商集团”的宣传内容是否存在虚假或不当;三、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四、本案三被告的责任承担及对原告诉请的处理。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告苏商公司与上海苏商公司辩称其主营业务系大型基础建设及土建工程,不涉及房地产的开发经营,其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本院认为,首先,《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的主体应为市场经营者之间,而市场主体之间竞争关系的存在,并非仅以从事相同行业为限。只要经营者之间在市场竞争中存在一定的关联,或者一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另一方的正当经营的合法权益,就可以肯定两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其次,从各方当事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来看,原告航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涉案大厦的开发及经营,中远公司的经营范围系房地产经纪,被告苏商公司和上海苏商公司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房地产开发及经营。两者的经营范围表述虽不完全相同,但均涉及房地产相关,两者经营范围有交叉关系。故对于上述两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开展业务过程中,为了推广自己的产品、尽可能地吸引众多的消费者,对自己的产品作适当的宣传,受我国法律保护。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宣传内容的真实、合法,可以适当夸大但不能虚假,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涉案大厦上并没有“苏商集团”中英文字母及其注册商标,被告刻意在涉案大厦外立面的显著位置标注上述文字与图案,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存在虚假。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主张涉案行为构成对原告的虚假宣传行为。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就涉案宣传内容而言,被告在“苏商集团”宣传片中所使用的涉案大厦照片,系自下而上的仰视角度拍摄,未拍及大厦一楼大厅或主进出口的全貌。涉案大厦原位于一楼主出入口左侧外标有“国际航运金融大厦”的立碑没有拍摄入画面。而一楼大厅外立面顶部的“国际航运金融大厦”八个字由于拍摄角度原因,正好被一楼进出口顶部延伸出去的若干长方形架空层遮盖。整体照片中视野较为开阔的外立面即5楼裙楼外立面的位置。被告承租于涉案大厦的第28层,却选择在5楼裙楼外立面标注显著的“苏商集团”中英文字及其所有商标,且在苏商集团宣传片中展示该图像时,配有详细的“苏商集团”企业文化文字及音频介绍。以上行为会给视频观看者以强烈的暗示,即误以为涉案大厦系“苏商集团”所有的资产,从而对于苏商公司或上海苏商公司的企业综合实力造成误解。而两原告经营范围即涉案大厦的开发、运营或房地产经纪。被告这一宣传行为,可能对两原告就涉案大厦未来的管理运营产生的市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涉案宣传内容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被告上海苏商公司和苏商公司共同陈述,因曾在涉案大厦28楼承租,故其员工在制作宣传片时自行在涉案大厦标注了相关“苏商集团”中英文字。故上述两被告就本案所涉虚假宣传行为具有共同的故意,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舵公司认为,其与涉案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无关,不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院认为,www.ss-ceo.com的ICP备案登记在被告华舵公司名下,故被告华舵公司应对该网站中的宣传内容与被告苏商公司及上海苏商公司共同承担法律责任。而在本案所涉其他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的虚假宣传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与华舵公司相关,故华舵公司无需就其他平台上的虚假宣传行为承担责任。关于停止侵害,现涉案相关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的涉案宣传片均已下线,原告要求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已无事实基础,本院不再支持。关于赔礼道歉,赔礼道歉一般是针对自然人和法人的人身、人格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形,而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损害通常指向商誉,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消除影响,被告在本案中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攀附了原告对于涉案大厦多年管理运营所积累的商誉,故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的声明应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性质、后果及影响范围相适应,鉴于涉案虚假宣传行为仅存在于《苏商集团宣传片》中较为短暂的一段时间,考虑到该种形式的后果及影响范围有限,三被告在www.ss-ceo.com官网首页消除影响即可,对于原告要求三被告在其他网站或微信公众号上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支持。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被告在虚假宣传期间因虚假宣传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而原告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数额明显偏高,故本院综合考虑下列因素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1.涉案大厦的知名度及房产价值;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方式较为隐蔽,影响有限;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布平台较多,持续时间较长;4.被告在诉讼后及时停止侵害等。综合以上,本院酌定被告上海苏商公司和苏商公司就虚假宣传行为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经济损失,华舵公司就其中的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三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中,公证费14,840元及交通费78元,原告提供了相应的凭证,可予全额支持;关于律师费20万元,原告虽提供了对应的发票及入账凭证,但结合本案的案情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及相关律师收费标准等因素,该笔费用明显过高,本院综合上述因素,酌情支持律师费用4万元。华舵公司就全部合理费用中的16,4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费用人民币54,918元;被告北京华舵企业顾问有限公司对前述经济损失中的3万元及合理费用中的16,47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北京华舵企业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ss-ceo.com首页连续三日发布公开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以消除其因虚假宣传行为对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三、驳回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734.26元,减半收取计7,867元,由原告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上海中远置业销售策划有限公司负担3,432元,被告上海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105元,被告北京华舵企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孙闫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玥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