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10民初20109号
原告: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田征,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蓓,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岚,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思杰,上海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唐寅,男,198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XXX弄XXX支弄XXX号XXX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贝公司)与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木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3月6日,本院追加唐寅为本案第三人。2020年6月9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五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曙,被告立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思杰,第三人唐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轩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第三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在被告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网站www.limu.design、“建筑学院”网站www.archcollege.com、“在库言库”网站www.ikuku.cn上的虚假宣传内容;2.被告、第三人在被告的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首页、网站www.limu.design、“建筑学院”网站www.archcollege.com、“在库言库”网站www.ikuku.cn首页上连续三十天刊登道歉声明,并在《法制日报》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的道歉声明应经法院审核同意;3.被告、第三人就原告的经济损失和合理维权支出500,00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8年,拥有全资子公司上海五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原告创始人还建立澳大利亚五贝设计公司,原告与其关联公司专注于城市空间项目、住宅项目、商业和酒店项目建筑设计和景观设计服务,旗下有多名国际知名设计师,设计作品多次获奖,“五贝设计”品牌在业内外有很高知名度。2013年11月,原告参加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方案投标,为普陀区桃浦中央绿地景观规划提供设计方案,原告为此组织旗下设计师10人提供设计征集方案,方案内包括涉案“桃浦公园黑白手绘图纸”全套;2015年11月,原告与汕头海悦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为汕头濠江区东湖的海悦城提供景观设计方案;2017年10月,原告与汕头海悦度假村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为汕头濠江区东湖的海悦城二期项目提供景观设计方案,东湖艺术中心、汕头海悦合院、濠江教育公园都是汕头海悦度假村合约的一部分设计内容。被告为2015年成立的建筑设计公司,其工商登记的业务范围包括建筑专业设计、风景园林建筑工程专项设计等,与原告存在直接竞争关系。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公司网站、建筑学院网站、在库言库网站等平台大量使用海悦城等项目的详细设计图纸、效果图和设计理念介绍文章,使用原告“桃浦公园黑白手绘图纸”夸大其设计能力和水平,虚假陈述其为上述项目的景观、建筑设计机构,虚构原告前员工唐寅、刘1、毛某某等作为被告景观设计团队设计海悦城景观方案的事实,其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网站中对文化建筑、住宅建筑的宣传内容均完全使用原告的项目内容,教育建筑仅为小规模室内装潢设计,反映被告设计资历和能力薄弱。被告具体的虚假宣传行为包括:1.被告微信公众号刊登的“椰林碧影水清沙白”整篇文章涉及海悦城一期,文章末尾标注建筑设计、景观设计者为立木设计,项目经理、景观设计团队人员均为原告原员工,而非被告员工;“IA立木景观”一文对团队学历宣传不实、使用桃浦公园的手稿图形、提及“汕头海悦合院”“东湖艺术中心”“濠江教育公园”等海悦城二期项目;“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涉及原告项目;“文化建筑立木”“住宅建筑立木”两篇文章涉及“保辉东湖艺术中心”“海悦度假村”等海悦城项目。2.“建筑学院”网站上“立木设计研究室”内“向内生长,谐于自然,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涉及海悦城项目。3.在库言库网站“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涉及海悦城项目,并标注第二设计师刘某2、主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此外,被告的合伙人刘某2的个人介绍可以反映其没有海外设计背景,而其作品介绍中有“海悦社区文化中心”。4.被告网站中有关近期项目合集内包含“海悦城二期”的图片,并显示“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的名称,该网站还将海悦城景观设计宣传为立木设计的项目。被告为创造商业机会,将原告项目宣传为自己的项目,使公众和业内误认海悦城的景观、建筑由被告设计,误导公众和业内相信被告在景观、建筑设计上达到国际水平,通过不正当竞争方式提升被告的品牌效应,夺取原告的商业机会,第三人唐寅与被告共同实施前述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审理中,原告明确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中有关“赔礼道歉”的请求,仅主张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立木公司辩称:1.被告立木公司从事室内设计和建筑设计,原告从事的是景观设计,故两者不存在竞争关系;2.被告接受唐寅、上海天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发布相关信息,发布前得到海悦城业主的许可,尽到合理注意义务;3.被告与第三人没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人唐寅述称:1.第三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经营者,不满足虚假宣传侵权主体的要求;2.本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仅微信平台的内容涉及唐寅,且有关的项目为桃浦公园和海悦城项目,因第三人全程参与该项目,故宣传其参与相关项目并非虚假宣传;3.原告主张赔偿费用过高,且第三人唐寅与原告无竞业限制,其正常去其他公司工作,并不会造成原告商业机会减少。
经审理查明:
一、与原告经营有关的事实
原告五贝公司注册成立于2008年8月14日,注册资本5,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城市景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该公司经核准在第44类风景设计、花卉摆放等服务类别上注册第XXXXXXXX号“五贝建筑”商标。该公司系上海五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五贝景观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股东。
另,原告提交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2020)沪东证经字第3390号公证书,据此主张其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在澳大利亚注册W&BDesignInternationalPty.Ltd.,并提交一份通过网络购买的由澳大利亚证券与投资委员会(ASIC)以电子邮件方式提供的有关该公司主体身份信息的文件,以证明W&BDesignInternationalPty.Ltd.主体的真实性。审理中,原告当庭展示该公司公章,并陈述因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与原告存在关联关系,且该公司大部分项目在中国境内,而中国境内业务一般盖公章,境外业务则负责人签字即可,故该公司公章主要保存在国内。原告主张为前述公证支付费用1,618元,以及支付翻译费1,500元,并提交相关发票。
2013年10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甲方)、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甲方代理)和乙方“W&BDesignInternationalPty.Ltd.(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普陀区桃浦中央绿地景观规划方案征集合同》,该合同明确甲方有意获得合同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设计服务,乙方同意提供相关服务,并约定乙方承诺拥有提供服务时编制的所有图纸、说明、电子文档和其他与本合同相关文件(总称成果文件)的合法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甲方向乙方付清方案征集设计费后,甲方享有成果文件的所有权,甲方除了有权对设计方案通过传播媒介进行印刷、出版和展示外,甲方还有权直接或通过其雇佣或指定的设计单位使用、复制、修改设计方案,但是甲、乙双方均不能将成果文件的部分或全部用于本项目之外的其他用途。合同附件3设计人员中包括田征、MR.TIMSCHWAGER及第三人唐寅等。该合同有上海市普陀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及原告、W&BDesignInternationalPty.Ltd.的公章。
原告持有的计算机中有名称、修改日期为“C_6225_TaopuPark”“2017年11月9日”的文件夹,该文件夹内含“A02_FromDesigner”文件夹,该文件夹下有名为“TIM”的文件夹,内含“XXXXXXXX_Tim手稿黑白”文件夹,该文件下内有9个文件,均为对黑白手绘图形图纸所拍摄照片文件,其中包含原告在本案所主张由被告使用的四幅图形。该四副图形所摄照片文件分别显示“大小4.53MB、创建时间2017年11月9日、修改时间2013年11月29日”“大小5.65MB、创建时间2017年11月9日、修改时间2013年11月30日”“大小6.14MB、创建时间2017年11月9日、修改时间2013年11月30日”“大小7.34MB、创建时间2017年11月9日、修改时间2013年11月29日”。该四副照片所涉图形的内容均为景观设计布局规划。原告主张该四副图形属于“普陀区桃浦中央绿地景观规划方案”的部分内容,名称为“桃浦公园黑白手绘图纸”。
2015年11月26日,汕头海悦度假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广东东湖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广东汕头东湖项目”,项目地址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临大海、西临东湖东路、北临东湖中心路、南临建设用地),乙方提交合同工程范围内景观概念方案设计与甲方讨论,深化甲方认可的概念方案,提供景观的方案设计及约定范围内的各景点手绘效果图,提交设计方案与甲方讨论等;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使用权由双方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将设计成果用于相关的项目宣传等。该合同附件设计人员名单中包括田征(项目总负责人)、杨某(项目经理)、唐寅(高级景观方案设计师)等。
2017年10月17日,汕头海悦度假村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海悦城(三旧改造项目暂定名)二期景观设计项目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海悦城(三旧改造项目暂定名)二期景观设计项目”,项目地址在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乙方提交合同工程范围内景观方案设计与甲方讨论,深化甲方认可的概念方案,提供景观的方案设计及约定范围内的各景点手绘效果图,提交设计方案与甲方讨论等;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设计费后,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的使用权由双方所有,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甲方可将设计成果用于相关的项目宣传。该合同附件设计人员名单中包括田征(项目总负责人)、杨某(项目经理)、唐寅(高级景观方案设计师)等。2018年11月22日,双方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负责该项目概念、方案及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甲方另行安排等。
原告提交宣传册一份,封面有“五贝设计”“W&BDESIGEINTERNATIONALPTY.LTD.澳大利亚五贝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专辑”字样,在我们的团队介绍中包括田征、TIMSCHWAGER等,宣传的项目包括“上海市普陀区桃浦中央绿地景观规划”,所附图形包含原告主张权利的图形,封底有“五贝设计十二年”“2001-2013”“www.design-wb.com”等字样及一个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可进入“五贝景观设计”微信公众号,并显示账号主体为原告,公众号简介为创立于2001年,新网站www.wubeigroup.com(原网站www.design-wb.com)。
搜狐号保辉地产2017年10月20日发布的“湾时代,盛景荟萃的保辉海悦城”提及“园林设计澳大利亚五贝设计澳大利亚园林专家”;该搜狐号2017年10月21日发布的“全球园林专家澳大利亚五贝,匠心打造保辉海悦城”提及“澳大利亚五贝匠心打造世界级景观尽在保辉海悦城”“保辉海悦城,敢为汕头先联手全球顶级园林设计公司澳大利亚五贝”。
二、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事实
2019年8月5日,原告的代理人彭文静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在公证员黄欣及公证人员王鼎的监督下,由彭文静使用该公证处保全专用手机进行保全证据操作,通过下载安装微信应用软件后登录,进行相关浏览和截屏,对图片导出、打印。该公证书显示,进入“立木设计”微信公众号(微信号gh_50e909774ae5),显示账号主体为被告立木公司,名称记录中包括“2017年6月20日注册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2017年9月22日认证立木设计研究室、2019年6月26日认证立木设计”。该微信公众号内发布有“椰林碧影水清沙白︱立木”一文(发布者一行显示为原创立木立木设计5天前),文章内容包括“由立木设计的汕头海悦度假小镇一期高层即将竣工”等文字及“社区文化中心”等建筑、景观图片,并记载“业主名称:保辉地产”“项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海悦度假村”“建筑设计:立木设计”“景观设计:IA立木景观”“项目经理:郭先生,杨某”“景观设计团队:唐寅,周轶莎,谢某某,刘1,毛某某,袁某”“设计时间:2016.01-2017.10”,该文章阅读量1,064。发布的“IA︱立木景观”一文(发布者一行显示为原创立木立木设计6天前),介绍IA(IdeAsign)立木景观是一个景观设计公司,主要创始人及核心团队均由来自美国麻省、加州和澳洲悉尼景观建筑及开放空间领域的专业设计师、设计管理者组成,致力于探索自然哲学与景观设计的关系等,在文章正文内有“邮箱地址limuarch@163.com、联系方式……150****0160”等联系方式信息,文章内有“工作场景”的介绍,其中有“工作中的ThomasTang老师”及照片,并有多幅手绘图形,图形右下角有“立木设计研究室”水印,对“近期作品”介绍包括“东湖艺术中心”“汕头海悦合院”等及附图。发布的“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发布者一行显示为原创立木设计研究室立木设计),涉及庭院、园林设计理念的内容,文章内容包括“业主名称:保辉地产”“项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海悦度假村”“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景观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IA)”“项目经理:郭岚,JackyLin”“景观设计团队(IA):Thomas.T,MiaXie,Ruka”“设计时间:2016.01-2017.10”,该文章阅读量5,090。上述文章内配图均有“立木设计研究室”的水印,内容与“东湖艺术中心”“汕头海悦合院”相关图片一致,文章底部均有立木设计标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邮箱等相关信息,显示的邮箱为limuarch@163.com,网站为www.limu.design,联系方式包括150****0160。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沪东证经字第11377号公证书。原告为该公证支出公证费1,970元,在本案中主张985元。经核对,“IA︱立木景观”一文内相关手绘图形与原告所持计算机内对应图形相同。
2019年8月12日,原告的代理人彭文静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公证员黄欣及公证人员唐宋飞与彭文静至该公证处保全证据取证室,由唐宋飞使用该公证处电脑上网进行保全证据操作,进行相关浏览、截屏、打印。该公证书显示,在百度网站内以“立木设计”为关键词搜索,结果包括“建筑学院”网站(www.archcollege.com)的“立木设计研究室建筑学院”链接及“在库言库”网站(www.ikuku.cn)的“立木设计研究室ikuku在库言库”链接。点击“立木设计研究室建筑学院”链接,显示网站名称为“建筑学院”,页面正上方有“立木设计研究室标签”字样,其下有多幅图片链接及文字介绍,其中一幅图片下介绍为“向内生长,谐于自然: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点击进入该图片链接,显示的页面为“向内生长,谐于自然: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发布时间为2019年1月7日,并显示“2018中国广东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立木设计研究室”字样,该文涉及庭院、园林设计理念的内容及相关配图,并对项目信息介绍为“业主名称:保辉地产”“项目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东湖村海悦度假村”“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景观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项目经理:郭岚,JackyLin”“景观设计团队:Thomas.T,MiaXie,Ruka”“设计时间:2016.01-2017.10”;文章底部有“本文由立木设计研究室投稿授权建筑学院编辑发布”字样,并有439的数量标记。“建筑学院”网站介绍其是为建筑师打造的高品质平台,版权所有者为厦门市掌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点击“立木设计研究室ikuku在库言库”链接,显示网站名称为“在库言库”,该页面中部有“立木设计研究室”“加关注”等字样,并对立木设计研究室进行介绍,关注数106,粉丝10,阅看4,653,页面下方有“2019年1月10日立木设计研究室发布了新的方案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文章链接,点击进入显示为“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涉及庭院、园林设计理念的内容及相关配图,阅读401,页面右方有“第二设计师刘某2立木设计研究室创始人”“主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字样。该网站内有关立木设计研究室合伙人刘某2的简介中,作品列表包括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等。进入www.limu.design网站,显示网站名称为“L&MDesignLab”,该网站介绍近期项目合集中包含“2019-海悦社区文化中心”“2019-海悦城景观”的名称及附图,其中附图中的图片与前文“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文章内图片一致。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沪东证经字第11854号公证书。原告提交备注为(2019)沪东证经字第11853、11854号的公证费发票,金额3,400元。
2019年8月26日,原告的代理人彭文静至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当日,在公证员黄欣及公证人员唐宋飞的监督下,由彭文静使用该公证处保全专用手机进行保全证据操作,通过下载安装微信应用软件后登陆,进行浏览和截屏,相关图片导出、打印。该公证书显示,“立木设计”微信公众号发布“文化建筑︱立木”一文(发布者一行显示为立木立木设计8月5日),文章内容包括“保辉东湖艺术中心”的介绍,其中配图下方有“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字样,该文章阅读量380。发布的“住宅建筑︱立木”(发布者一行显示为立木设计8月5日)文章内容包括“海悦度假村”的介绍及多幅景观设计图片,配图下方有“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字样,该文章阅读量245。上述文章配图中均有立木设计的水印,底部均有立木设计标识、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邮箱等相关信息,显示的邮箱为limuarch@163.com,网站为www.limu.design,联系方式包括150****0160。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据此出具(2019)沪东证经字第12596号公证书。
审理中,被告确认上述公证所涉“立木设计”微信公众号、www.limu.design网站系其主办。当事人确认“建筑学院”网站www.archcollege.com主办单位为厦门市掌阅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库言库”网站www.ikuku.cn主办单位为在库言库(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明确在“建筑学院”“在库言库”网站发布的被诉虚假宣传的信息均由其放置,但同时认为系受平台方邀请而发表,被告在付费的情况下,在前述网站有自己的页面,经平台审核同意才可添加或删除页面内容。被告及第三人同时确认“东湖艺术中心”“汕头海悦合院”属于海悦城项目。
被告立木公司明确已删除涉案被诉虚假宣传的信息。原告确认前述公证所涉信息已经删除,但另提交一份在被告“立木设计”微信公众号2019年4月30日发布的“招贤纳士”一文,所介绍景观设计一栏中有“保辉东湖艺术中心”及其附图等信息。
另查,2011年11月1日,第三人唐寅与上海五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景观设计工作,担任高级景观设计师,期限自该日至2012年10月31日。2012年11月1日,第三人唐寅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在公司从事景观设计工作,担任高级景观设计师,期限自该日至2013年10月31日,后续约至2019年10月31日,并担任设计总监;上述劳动合同中均约定第三人唐寅在原告工作期间以原告名义进行的设计成果均为原告成果,原告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唐寅离开五贝公司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五贝公司未许可的知识产权等一切设计、信息资料。2019年3月29日,第三人唐寅从原告处离职。第三人唐寅确认前述公证书中ThomasTang、Thomas.T即其本人。此外,第三人唐寅确认W&BDesignInternationalPty.Ltd.主体的真实性,并陈述该公司实系由原告法定代表人田征设立。在本院受理的(2019)沪0110民初20108号案件中,唐寅在该案审理中确认其并非被告微信公众号所发布“IA︱立木景观”一文所附桃浦公园手绘图形的绘制人。
2012年1月1日,案外人杨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后经多次续约至2019年12月31日,并升任总经理一职。2018年1月31日,杨某从原告处辞职。
2015年9月,案外人刘1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后续约至2019年8月31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2019年3月20日,刘1从原告处辞职。
2016年6月27日,案外人毛某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至2018年6月26日,后续约至2020年6月26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
2011年11月1日,案外人谢某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至2012年10月31日,后续约至2019年10月31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2019年2月19日,谢某某从原告处辞职。
2017年3月6日,案外人袁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该日至2019年3月5日,从事景观设计工作。2019年2月11日,袁某从原告处辞职。
审理中,原告确认唐寅作为设计师参与海悦城项目,但否认杨某、唐寅、谢某某、刘1、毛某某、袁某参与该项目。
三、被告主体信息及抗辩的事实
被告立木公司注册成立于2015年4月30日,注册资本为1,000,000元,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专业设计,城市规划服务,市政专业建设工程设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建筑装饰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等。
被告立木公司抗辩其系为上海天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申公司)进行海悦城项目的推广服务,并提交2016年1月其与天申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海悦社区服务中心汕头》,约定天申公司作为广东东湖海悦城项目设计服务主体,指定被告作为整体建筑设计咨询顾问单位配合完成该项目的整体方案设计,提供建筑图纸的校对、审查、审定服务,天申公司委托被告作为媒体平台完成广东东湖海悦城项目的媒体推广服务,并同意被告作为建筑设计顾问单位出现在推广名单中,项目地点广东省濠江区,东临大海、西临东湖东路、北临东湖中心路、南临建设用地。审理中,被告立木公司明确,天申公司委托宣传针对的是建筑设计。原告则认为,天申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领域内的四技服务,也即系数据的整理和收集服务方,不具有建筑设计的资质。
2020年2月18日,天申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记载汕头海悦度假村有限公司委托其承担广东汕头东湖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一期建筑方案设计,后天申公司委托被告立木公司作为配合服务单位,在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提供整体建筑咨询顾问服务,参与整个项目规划、执行及落地,且委托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中为其进行的项目的媒体推广服务,天申公司同时同意将立木设计研究室作为建筑设计顾问单位出现在推广名单中。经天申公司、立木公司及其他承接方的协调沟通,立木设计完成《椰林碧影水清沙白︱立木》、《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文化建筑︱立木》、《住宅建筑︱立木》、《向内生长,谐于自然: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心》微信公众号的文章内容整合,在上述文章发布前交海悦公司确认无误后,由原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布。
被告立木公司抗辩第三人唐寅非其员工并委托立木公司发布涉案“IA︱立木景观”一文,提交两者2019年4月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唐寅及其团队有意成立IA景观设计工作室,在公司成立过渡期间向立木公司付费承租部分办公区域,并委托立木公司就唐寅及IA团队作品在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上进行推广介绍,立木公司对此不再另行收费;唐寅保证提交立木公司的作品真实有效且属于其所有,不会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无须第三方授权,若因提供作品涉及侵权或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由唐寅承担责任。该协议有唐寅和立木公司签章。此外,被告还另提交唐寅的社保缴纳记录一份,显示唐寅的社保缴纳与该公司无关。第三人唐寅对该协议及社保记录的真实性均认可,并确认其与被告系委托关系,委托被告发布涉案文章。
被告立木公司为证明其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系设计师及设计工作室的推广平台,接受委托进行宣传,提交其与案外人张某某、刘某2、刘某2(上海)室内工作室、逻魔(上海)建筑设计工作室、上海三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日期分别为2018年5月1日、2018年5月9日、2019年11月21日、2019年11月21日及2019年12月12日。上述协议均约定立木公司接受委托在其微信公众号为委托方进行作品推广和介绍,且不收取费用,上述部分协议还约定立木公司提供租赁区域的租赁条款,但立木公司亦不收取租金。审理中,被告当庭查询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中其认为系前述案外人委托发布的文章,包括:认为由上海三匠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发布的文章“2019年5月30日发布,标题:TEA|立木机电,标注:原创TEA立木设计,文章内容:TEA由立木设计与三匠机电共同成立……”“2019年5月30日发布,标题:隐庐,上海石库门改造|立木,标注:原创立木立木设计”;认为由被告立木公司自己发布的文章“2019年8月29日发布,标题:让阳光照进童年,心蒙幼儿园|立木,标注:原创立木立木设计”;认为由张某某委托发布的文章“2018年5月7日发布,标题:周一见|立木新人张某某-Tungsten带你走进有重量的光,标注:原创立木设计研究室立木设计”;认为由刘某2委托发布的文章“2017年10月23日发布,标题:新作四胞胎的跑道之家,标注:牧羊人立木设计”“2017年10月30日,标题:新作十三部走完的家,标注:立小米立木设计”;明确刘某2(上海)室内工作室、逻魔(上海)建筑设计工作室目前没有委托发布的文章。
原告主张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80,000元,并提交法律服务合同及金额分别为30,000元及65,000元的发票,其中30,000元的发票,在他案中另主张其中的一半。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普陀区桃浦中央绿地景观规划方案征集合同》及回执、“桃浦公园黑白手绘图纸”计算机存档打印件、《广东东湖项目景观工程设计合同》、《海悦城二期景观设计项目设计合同》及补充协议、宣传册及相关材料、劳动合同及辞职信、网络宣传打印件、商标证明、工商信息打印件、(2019)沪东证经字第11377号、(2019)沪东证经字第11854号、(2019)沪东证经字第12596号公证书、(2020)沪东证经字第3390号公证书及翻译件、法律服务合同、发票、网站截图、微信公众号查询打印件等,被告立木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服务协议海悦社区服务中心汕头》、社保缴纳记录、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本院审理中当事人的陈述等予以证实。
原告提交企业设计项目清单,但未提交证据印证相关项目确系原告参与设计,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另提交与(2019)沪东证经字第17631号有关的公证费发票,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原告为证明其企业知名度,提交多份获奖证书,包括2018-2019中国地产设计大奖优秀奖(景观设计单位W&B五贝设计)、第三届REARD地产星设计大奖住宅星·景观佳作奖及住宅星·景观金奖(设计机构澳大利亚五贝国际设计有限公司)。上述名称并非原告自身的企业名称,难以确认上述荣誉归属原告,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第三人是否实施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一般指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内容,直接或间接存在市场竞争关系,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本案中,原告的经营范围包括城市景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等,被告立木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建筑专业设计,城市规划服务、风景园林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等,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其中原告明确其从事的是景观设计和建筑设计,被告立木公司明确其从事的是建筑设计和室内设计,第三人唐寅明确其系景观设计师,从事景观设计工作,各当事人均涉及建筑工程领域相关内容,具有相同或类似经营,故各当事人在经营上存在竞争关系,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包括服务)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符合经营者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经营者宣传的信息虚假或引人误解,经营者因相关宣传行为造成其他相关经营者损害等要件。
首先,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之间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如前所述。
其次,被告所宣传的信息存在虚假或误导性内容,容易引人误解。涉案公证显示在被告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发布的文章中,“IA︱立木景观”一文系有关景观设计的文章,内容上有第三人唐寅的照片、原告经办项目的景观设计规划图形、近期作品“东湖艺术中心”“汕头海悦合院”等宣传介绍,“椰林碧影水清沙白︱立木”一文宣传“由立木设计的汕头海悦度假小镇”“建筑设计:立木设计”“景观设计:IA立木景观”,在景观设计团队中标注唐寅等人的信息,“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一文宣传“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景观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IA)”,在景观设计团队中标注Thomas.T等信息,“文化建筑︱立木”“住宅建筑︱立木”“招贤纳士”文章宣传中包含“保辉东湖艺术中心”“海悦度假村”“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等字样,上述文章配图有立木设计的水印,文章底部有被告的相关信息,在被告官网www.limu.design内对近期项目中宣传“2019-海悦社区文化中心”“2019-海悦城景观”,在“建筑学院”网站中被告立木公司的相关页面发布的“向内生长,谐于自然:汕头海悦社区文化中心︱立木设计研究室”文章中包含海悦城项目的宣传以及“建筑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景观设计:立木设计研究室”的信息,在“在库言库”网站中被告立木公司相关页面发布“2019年1月10日立木设计研究室发布了新的方案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文章,并在被告的设计师介绍中将“海悦社区文化中心”列为代表作品。然而,被告立木公司并非前述海悦城项目的景观设计方,上述文章或将海悦城项目的景观设计者宣传为被告立木公司的“立木设计研究室”,或将设计者宣传为与“立木设计研究室”名称相近的“IA立木景观”“立木设计研究室(IA)”等,具体的设计师或未参与海悦城项目的景观设计工作,或不属于被告的员工或团队,被告及第三人亦确认“IA立木景观”的公司主体身份并不存在,因此上述宣传信息存在虚假,易引人误解;部分文章对海悦城相关项目进行宣传,虽未指明项目的设计方,该宣传信息及宣传方式亦容易引人误解海悦城的相关景观项目由被告立木公司或其关联方设计;此外,“IA︱立木景观”一文在宣传时在对“工作场景”介绍时使用唐寅照片、原告项目相关图形作品等,系将原告项目成果进行宣传,且该图形作品位于唐寅照片之下,共同位列该文章“工作场景”的版块中,容易引人误认上述图形成果系唐寅完成,以及唐寅、该图形作品成果均与被告立木公司名称相近的“立木景观”存在关系,亦属不实宣传。
再次,因前述不实宣传,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基于前述宣传,对被告立木公司等主体的设计水平、项目承接经验等经营能力产生虚假认识,进而增加选择该等主体的服务的可能性,减少原告的交易机会,对原告造成竞争上的不利。
综上,因前述被诉宣传行为,可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虚假认识,具有不当性,对提高被告等人在相关行业市场竞争力、降低原告的市场竞争优势均具有一定的影响和关联关系,故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涉案被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故产生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责任主体,被告立木公司抗辩认为其系受托为唐寅发布“IA︱立木景观”文章,唐寅亦对此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及第三人虽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发布文章的关系,但从被告立木公司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该文章看,其标题为“IA︱立木景观”,内容涉及“IA立木景观”“提供景观规划设计咨询服务”等,根据被告立木公司的陈述,其业务范围不包括景观设计,与唐寅无雇佣关系,加之,涉案文章内所宣告的“邮箱地址limuarch@163.com、联系方式……150****0160”等联系方式,与被告立木公司自身公开宣告的联系方式一致,综合上述事实,被告立木公司称其仅系受托发布涉案文章及作品,与涉案文章所展现突出宣传、展示“立木”的事实对照,显然不合常理,难以成立,故被告立木公司仍应对该文章承担相应的责任。除该文外,本案所涉其他虚假宣传信息由被告发布,相关宣传的指向受益方也为被告,故被告对此亦应承担责任。唐寅明确涉案文章内所涉桃浦公园手绘图形由其提供被告立木公司,并委托被告发布前述文章,被告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中“椰林碧影水清沙白︱立木”“海悦社区文化中心汕头︱立木设计研究室”等文章内有关海悦城项目介绍中就景观设计团队的成员中标注有唐寅、Thomas.T等有关景观设计人员信息,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相关信息均系唐寅标注,第三人唐寅作为原告的原员工,明知相关文章存在不实宣传,仍提供被告立木公司发布,或参与标注相关不实信息,以致产生导致相关公众误解的后果,故其在相关文章虚假宣传的后果范围内,与被告立木公司共同承担责任。
被告抗辩其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系设计师及设计工作室的推广平台,接受委托进行宣传,但本案所涉文章除“IA︱立木景观”一文外,均非受托发布,况被告就其所称受托发布文章,亦未进行与知识产权权属相关的审核,未尽注意义务,故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停止虚假宣传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及第三人唐寅停止虚假宣传行为,但鉴于涉案虚假宣传信息的发布平台或位置均由被告控制,故应由被告停止虚假宣传行为。
关于赔偿金额,因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的实际获利金额,故本院依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原告的市场竞争地位、被告的经营规模、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方式、性质及影响范围、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予以酌定。关于本案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多张公证费发票及翻译费发票,并明确就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公证费金额主张由对方承担,本院综合考虑相关费用与本案的关联性、合理性、必要性等因素,酌定支持;原告就本案主张支出律师费80,000元,本院综合考虑律师收费标准、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的工作量、案情的难易程度等因素,酌定支持。对于被告及第三人应承担前述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的具体金额,本院根据本案中被告及第三人各自行为的内容及地位等因素予以酌情确定。
原告主张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该请求未超出合理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具体平台及声明内容由本院根据原告的具体请求,并综合考虑本案虚假宣传的途径、影响范围、相关平台刊登声明的可行性,以及被告与第三人在本案中具体涉及的虚假宣传行为内容等因素予以酌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www.limu.design网站首页、www.archcollege.com网站内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主页、www.ikuku.cn网站内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主页,并与第三人唐寅共同在微信公众号“立木设计”(微信号gh_50e909774ae5)的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刊登声明持续时间十五日,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300,000元,第三人唐寅对其中90,000元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上海五贝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被告上海立木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5,040元,第三人唐寅负担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徐  芳  芳
审 判 员 张    呈
人民陪审员 吴  奎  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居  义  良
书 记 员 高家炜席璟怡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