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104民初13776号
原告: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188号东一国际大厦1幢1414房。
法定代表人:李胸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睿,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C4栋1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泽生,总经理。
原告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采公司)诉被告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求真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风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睿,被告求真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泽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风采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赔偿原告损失80000;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公证费2,020元、律师费1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是一家专门从事公司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内容的公司。被告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其经营业务与原告相同,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商业竞争关系。原告于2019年初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发布在网络上的多家培训服务的成功案例的照片及相关信息发布在其官网(××/)上进行虚假宣传。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就相关证据进行公证。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将原告承接和完成的商业项目作为被告公司的业绩和案例在其公司官网上进行宣传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上述礼仪培训服务的来源、被告公司的服务质量、水平产生误解,该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虚假宣传行为,为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存在竞争关系,被告借用原告成功案例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求真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均不成立,1、原告不具有图片的知识产权。2、照片是在公司培训新闻下面。3、培训新闻的已经做了相关标识。
经审理查明,原告风采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3月10日,法定代表人:李胸放,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包括公司礼仪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等。
被告求真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刘泽生,注册资本:500万,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总部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的组织等。
风采公司分别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黔南州分公司、醴陵中油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州省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韶山路支行、上饶市房地产教育有限公司、湖南长银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约定由风采公司提供培训课程。
2019年1月28日,湖南省长沙市公证处出具(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227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19年1月28日14时20分,该处公证员罗某、与申请人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志博在该处办公室的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打开电脑,显示网络连接正常,在百度搜索栏内输入“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点击“百度一下”进入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点击该页面第一条搜索链接“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进入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的网站页面,点击“培训新闻”选项,点击培训新闻页面中的“中油燃气服务礼仪培训”、“暨市天燃气有限公司商务礼仪培训”……李志博在上述操作完成后,将该操作过程中截屏图片拷贝至该处U盘内,在打印店进行了打印。兹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打印件系在上述保全过程中拍摄后打印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上述截屏页面显示:打开求真公司网站链接××/,点击页面上方网站导航条中“培训新闻”选项,打开第一页显示“求真咨询-德雅学院的优雅礼仪培训精品班”图片、“中油燃气服务礼仪培训”图片、“中国联通商务礼仪、服务礼仪培训”图片,打开第七页显示“暨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商务礼仪培训”图片、“湖南长银担保投资商务职场礼仪培训”图片。网页左侧显示“联系我们”图标,并标注座机、联系人、手机号、地址。
庭审中,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与被告网站图片进行比对:双方对涉案图片均认可一致,但被告认为图片中没有原告的logo,不能证明图片属于原告。
本院认为,关于求真公司在其网站上传涉案图片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对上述法律进一步作出了解释性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本案中,风采公司与求真公司经营范围上相似,双方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求真公司将八张礼仪培训图片上传其官方网站,该八张图片系风采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摄制,被告虽辩称其在自己参与的培训图片均标注了“求真咨询”,但被告未标注其本案该八张图片的出处,同时被告求真公司在网页左侧注明求真公司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因被告未参与案涉图片的培训项目,其在培训新闻中发布的图片内容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求真公司是涉案8个礼仪培训项目参与或完成的误解,故法院依法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风采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的情况,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故本院根据原告关于适用法定赔偿的请求,对赔偿数额予以酌定认定。据此,本院在重点考虑原告商品的知名度,被告虚假宣传的行为持续时间、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过错程度、生产规模、侵权商品的销售范围和价格、及原告为维权支付的和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为5,000元(包含合理维权开支)。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求真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二、驳回原告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长沙市风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 令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熊忠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璐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