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鲁0102民初6891号
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男,195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吕芃,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玉,山东瑞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区上庄镇上庄路115号院一层660号。
法定代表人:邹魏魏,经理。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以下简称山东电视台)、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之旅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被告山东电视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媛、王保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冰之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山东电视台和冰之旅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155680元,其中合同代理费12万元,房租损失7680元,误工费损失28000元;2.被告山东电视台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原告收看了被告山东电视台电视卫星频道创富栏目播放的新闻节目《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后,对该节目推荐的销售有制冷(冰爽清凉)功能(作用)美林斯顿牌汽车空调座垫致富项目深信不疑,认为该节目提供一条好的创富赚钱商机,随后拨打该节目滚动字幕24小时财富热线电话联系加盟代理销售。2015年4月11日,原告根据被告创富节目的财富热线电话找到了被告冰之旅公司的美林斯顿汽车座垫销售部门,与被告冰之旅公司签订了《美林斯顿汽车座垫销售代理合作合同》,按约定付给被告冰之旅公司代理费12万元,被告冰之旅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数量给原告运送了美林斯顿汽车座垫。原告收货并投入人力物力按被告创富节目宣传的产品功能进行营销。销售后用户均以产品与宣传功能不符为由要求退货。因原告无法按被告创富节目宣传的功能和效果进行销售,多次向冰之旅公司提出交涉或协商,但被告冰之旅公司对原告提出的要求一拖再拖,后来竟置之不理。2016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冰之旅公司人去楼空下落不明逃避责任。原告付出12万元代理费,7680元房屋租赁费,销售误工费损失28000元等经济损失完全是被告创富栏目播放的新闻节目《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虚假宣传行为所致。
原告认为,被告山东电视台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以新闻报道形式给被告冰之旅公司的美林斯顿汽车座垫产品发布虚假广告,进行虚假宣传,以国家新闻媒体的强大信用骗取原告信任;被告冰之旅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利用电视媒体、宣传册等其它方法,对其美林斯顿汽车座垫产品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被告冰之旅公司签订销售代理合同,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被告山东电视台和冰之旅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为此,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公正审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原告李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山东电视台创富节目《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光盘1张及文字整理件。证明一、该视频录的是山东卫视《创富》栏目的新闻节目,节目里的主持人高某是真实的,无法伪造的。节目里高某的主持行为(观众朋友们,大家好,这是山东卫视大型财经节目《创富》,我是节目主持人高某,我们的节目在播出的同时,齐鲁网也正在线同步直播)是真实的;该节目内容正是本案审理要点(关联性无疑);《创富》栏目内容是被告的合法工作和业务。二、证明该新闻节目完全是美林斯顿牌汽车座垫的产品广告,确实是以新闻报导的形式发布广告。广告内容包括屏幕下方滚动字幕“美林斯顿冰爽坐垫,24小时财富热线400—637—7188.400—637—7588”,这是宣传和公布冰之旅公司的汽车座垫销售电话。三、该节目虚构美林斯顿公司和公司老总朱江。全国工商信息网根本没有美林斯顿公司,更没有美林斯顿公司老总朱江。销售美林斯顿牌汽车座垫的冰之旅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也不是朱江。该节目里的美林斯顿公司和老总朱江完全是虚构。四、该节目虚构和捏造美林斯顿汽车空调坐垫的冰凉清爽的制冷功能(隐瞒无制冷功能的真相);虚构销售市场火爆情况(隐瞒市场无销路的真相);虚构美林斯顿牌汽车空调坐垫代理商的销售额,其事实根本不存在。因为该节目广告诸多引人误解的虚假和欺诈行为,直接导致原告作为销售产品的代理商的代理(购买)行为。
证据2、李某某与冰之旅公司签订的汽车坐垫代理合同。证明一、这份合同的标题是《美林斯顿汽车座垫销售代理合作合同》。美林斯顿牌商标是冰之旅公司独有的,美林斯顿汽车座垫只能是冰之旅公司,除冰之旅公司外,全国没有任何公司有美林斯顿牌汽车座垫。无论被告电视台找任何借口逃脱责任或狡辩,这份合同的证明目的是,原告观看了被告电视台《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的虚假广告后,被虚构的美林斯顿牌汽车座垫功能深信不疑,产生强烈购买欲望导致的结果。这份美林斯顿汽车座垫《销售代理合作合同》,证明冰之旅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违反《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被告电视台《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对美林斯顿汽车座垫产品的宣传,都是有制冷作用或效果的冰爽空调车座垫,而冰之旅公司在与代理商签订合同时,无论是合同标题,还是合同条款,都只写美林斯顿汽车座垫而故意遗漏“空调”两个字,故意不约定(即隐瞒真相)产品性能(即制冷和冰爽作用)和质量。目的是逃避虚假宣传和欺诈的责任。二、冰之旅公司宣传册首页上面小字是“清凉舒爽的驾乘新享受”显赫大字“美林斯顿冰爽空调车坐垫”,清凉坐垫制造专家。底部小字是“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公司全称。该宣传册虚构冰之旅公司是制造清凉舒爽的空调车坐垫专家。隐瞒冰之旅根本没有生产能力,也不生产汽车空调坐垫的真相。宣传册第2至9页,虚构美林斯顿牌坐垫的各种领先技术,虚构解决夏日汽车内闷热蒸烫的功能和性能优势。第12至15页,虚构美林斯顿产品工厂规模厂址,虚构该厂10年历史和各项技术实力。16至21页,虚构美林斯顿汽车坐垫的市场需求。第22和23页,虚构购买人的权益保障。第24页是冰之旅公司的网址、地址和销售电话。
证据3、冰之旅公司给李某某的代理费3万元收据。
证据4、李某某汇给冰之旅公司汇代理费9万元的银行交易明细,打印件(加盖银行业务章)。
证据5、李某某给冰之旅公司的向某某汇代理费7千元的微信截图打印件。
证据6、李某某经营美林斯顿汽车坐垫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证据7、李某某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证据6、7共同证明原告有房租损失,因为有营业执照就应该有营业场所,因为原告租房所以产生房租损失。
证据8、提供钱永海和白奥建两份生效判决书及两份裁定书(2016)京01民终4141号、4134号,北京海淀区法院2015海民(商)初字第28132号白奥建诉冰之旅公司民事判决书;2015海民(商)初字第25208号钱永海诉冰之旅公司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均认为:“冰之旅公司并未就上述宣传图册介绍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冰之旅公司在没有科学鉴定以及证据支持的情况下,虚构了上述事实,应属欺诈”。《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宣传内容与冰之旅公司美林斯顿牌汽车座垫宣传册内容完全一致。原告代理销售的冰之旅公司的汽车座垫,正是被告电视台创富节目宣传的美林斯顿牌汽车空调座垫。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http://www.bjcourt.gov.cn/)裁判文书栏目里公开的与上述两判决认定事实相同的判决书至少有16份。根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证据9、2015年8月25日查询的《创富》节目信息(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2015年8月25日查询的《创富》节目信息》,提供的是山东卫视主办的齐鲁网在线播放《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的时间和网址。那时点开这个网址可播放《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视频,同时能看到详细记载的播放时间和播放次数,并且标明编辑单晓燕。但这个网址内容已被删除,现在点不开了。该证据有该网址和网址内容简介,又有该网址的播放内容和播放记录被删除的已知事实,依《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的规定,被告播放《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是无需原告举证证明的事实。
根据该新闻节目客观存在的众多参与人参与其中的视频录相,根据齐鲁网该节目的播放网址,可证明被告电视台有播放《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的证据,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按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一、原告与冰之旅之间是销售代理合作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本被告不是合同的相对方,原告起诉本被告,主体有误。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明确自己行为的意义。涉案《美林斯顿汽车坐垫销售代理合作合同》是原告与冰之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合法有效。从该合同可以看出,原告与冰之旅之间是销售代理合作合同关系。合同具有相对性,仅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本被告并非该合同的缔约方,不受该合同的约束。如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原告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向缔约方冰之旅主张权利,而无权向本被告主张权利。
二、原告不是《广告法》保护“消费者”,不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对“消费者”的定义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具体到《广告法》中保护消费者,指的就是“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广告主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本案中,原告签订涉案合同、买进冰之旅的产品,目的并非生活消费,而是“创富”,成为冰之旅的代理商,从中获利,可见其并不是《广告法》保护的“消费者”,不应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三、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被告曾播放过视频《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该视频内容存在虚假”、“其与冰之旅签订销售代理合作合同遭受损失与观看该视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客户退款退货、其确有损失存在”,本案不符合《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的条件。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应同时满足2个条件:一是广告发布者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仍发布;二是消费者因广告虚假而受损。针对一: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被告主观上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发布”,甚至无法证明“本被告曾播放过涉案视频”及“视频内容存在虚假”。“本被告播放的《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对产品与宣传功能不符”仅是被本被告的单方表述,无相关证据辅佐不应予以采信。原告要证实其所述的内容属实,应提交相关证据证明:1.本被告曾经播放过涉案视频;2.节目内容存在虚假:①其代理的产品与节目中介绍的产品是同一产品,
②节目所介绍的产品与宣传功能不符;3.本被告主观上是“明知或应知”是虚假广告仍发布。但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针对二:首先,原告不是“消费者”,不适用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此第二条已做详细表述,此处不再赘述;其次,原告未能证明其与冰之旅签订销售代理合作合同遭受损失与观看该视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从该视频内容来看,它讲述的是朱江的创业故事,介绍的是“美林斯顿空调坐垫”的设计理念,自始至终未提及到冰之旅。原告虽声称其拨打屏幕下方的热线电话联系到冰之旅的,但也未提交其拨打该电话的通话记录及内容,更未出示任何证据证明该2部热线电话是冰之旅公司所有,或者与冰之旅存在某种关联。根本无法证明涉案宣传视频是对冰之旅的宣传。另外,当年关于美林斯顿空调坐垫的宣传铺天盖地,包括各个电视台、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都在发布宣传信息,《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并不是原告可获取合作信息的唯一途径,原告要证明其主张成立,就必须证明其获得合作信息就是因为观看的涉案视频,而非其他途径,对此,其应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进行举证:①其是在与冰之旅签订合同之前观看的涉案视频、②其确如起诉状中所述拨打了节目滚动字幕的24小时财富热线电话、③该电话确是冰之旅公司的。而本案中对此问题除其自述外无任何证据证实。再次,即便假设涉案视频为虚假广告,该视频也属于要约邀请性质,合作的具体情况应以原告与冰之旅签订的销售代理合作合同为准。原告拟成为冰之旅的代理商,专业从事汽车用品的销售,有理由相信,其应对产品及相关技术作比普通消费者更多的了解,应当具备辨别商品的能力。原告2015年5月7日亲自前往冰之旅处与其签订销售代理合同,届时就应对产品的功能、性质等作了详细了解,得知了产品存在问题,其系在明知产品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仍签订的销售代理合同。从其与冰之旅的销售代理合作合同也可以看出,其代理的是“美林斯顿汽车坐垫等汽车用品”而非“美林斯顿空调坐垫”,且该合同也未注明坐垫有制冷的功能,故涉案视频根本不足以对原告造成误导。虽然这是一个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但目前的创业成功率仍不足1%,想要创业成功,不能只靠运气和努力,更要有准确定位的创业点子、优秀的团队、丰富的经验、专业的管理、审慎的态度。而本案中的原告在不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情况下下盲目创业,异想天开,其失败是必然的。如原告所述,其在签订合作协议前,未对合作相对方冰之旅的具体情况及合作项目作尽职调查,甚至未对合作的产品进行检测与分析,即便确有损失,也是因其个人原因未尽审慎义务导致的,属于商业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更何况原告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确实遭受了损失。故本案根本不符合《广告法》广告发布者承担责任的条件。综上所述,原告对本被告的起诉主体有误,要求本被告承担责任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请求贵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电视台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证据1:美林斯顿汽车坐垫相关广告网络截图10页,证明原告与冰之旅签订合作合同前,关于美林斯顿空调坐垫的宣传就已经铺天盖地,各大电视台、报社、网站(例如东方卫视的看东方节目、比特网、口碑创业网、u88.com全民创业全民创业招商加盟平台等)均有发布,涉案视频并不是原告可获得相关合作信息的唯一途径。故原告要证实其所述属实,就应当证明其与冰之旅签订合同与观看的涉案视频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冰之旅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山东电视台对原告李某某提交的证据1、2、3、4、5、6、7、8、9均有异议,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山东电视台证据有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李某某持有《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光盘,经播放,该视频内容为,2015年3月2日,高某主持的山东卫视大型财经节目《创富》,讲述朱江创业的故事,主要对美林斯顿冰爽座垫进行宣传,具体为,美林斯顿汽车座垫具有四大功能:制冷、加热、按摩、净化空气,七大创新技术包括太阳能发电、无线遥控、超薄隐形风机、空气净化、气压功能按摩、3D定制和定位防盗系统。美林斯顿座垫将太阳能发电和无线遥控技术成功应用到空调座垫上,只要打开遥控器两秒钟,空调座垫就能出风,真正做到车未动,风先至,遥控功能特别强大,隔得很远就能启动空调座垫开关。美林斯顿空调座垫采用独有的精密风道结构设计,通过空气对流巧妙的结合吸入空气时降温的原理,同时增加负离子空气净化功能,将净化后的空气转换成柔和清爽的自然凉风,直达座垫外层成千上万个微小风口,在汽车座垫周边形成如春天般清凉舒适的微环境。美林斯顿推出3D个性定制服务,采用3D凹凸设计技术版型精准完美贴合原车座椅……视频屏幕下方滚动字幕为美林斯顿冰爽座垫,24小时财富热线400-637—7188,400-637-7588。登录齐鲁网http://v.iqilu.com/sdws/cfyx/,《创富》主持人为高某。
2015年5月7日原告李某某(乙方)与被告冰之旅公司(甲方)签订美林斯顿汽车座垫销售代理合作合同,约定甲方确保根据双方确定的订货单向乙方供货,乙方保证从甲方购得美林斯顿汽车座垫产品,在双方指定的销售区域范围内,可以以代销、合作销售等市场形式销售美林斯顿汽车座垫等汽车用品;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向甲方支付代理费10万元,与此同时甲方以其对外公示的产品市场零售价为核算标准,向乙方免费铺货10万元的相关产品和用品,作为对乙方前期市场的启动支持;代理费返还,甲方依据乙方进货量,逐步返还代理费,合同期一年内累积进货量达到1万元,返还代理费2000元,返完为止,不达以上进货量,代理费不返还(乙方年累计进货量不包含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免费铺货量);销售奖励:乙方所支付的代理费返还完毕后,后续进货可获得甲方的销售奖励,乙方年累计进货10万元,奖励其进货总额3%,年累计进货30万元,奖励其进货总额5%,年累计进货50万元以上,奖励8%;经营合作期限与本合同期限自2015年5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有效期1年;商品的进货、换货,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产品按甲方对外公示的市场零售价的3.2折(不含税)结算……。被告冰之旅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合同专用章,原告李某某在合同上签字。涉案合同未提及美林斯顿汽车座垫的功能。2015年5月7日,原告李某某向被告冰之旅公司支付合作定金3万元,被告冰之旅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原告称于2015年5月26日向被告冰之旅广州分公司总负责人向世伟支付经营合作款9万元,于2015年7月13日向向某某微信转账7000元,用于支付代理费。原告称上述代理费即被告冰之旅公司收取的货款,被告冰之旅公司向原告发送的货值与代理费相同,后原告未再自被告冰之旅公司进货。
原告主张其系观看被告山东电视台播出的《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后,拨打电视屏幕下方的热线电话与被告冰之旅公司签订合同,《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即是对被告冰之旅公司的美林斯顿汽车座垫进行的广告宣传,虽是以新闻栏目播出,实为对涉案产品进行广告宣传,美林斯顿空调座垫并未有其宣传的功效,系虚假宣传。被告山东电视台辩称其未播放过《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不是为被告冰之旅进行的广告宣传,并提交证据认为被告冰之旅公司同时期通过其他媒体还做过宣传。
本院认为,被告冰之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答辩及对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关于涉案《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是否在被告山东电视台播放问题,本院认为,《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虽为创富栏目,但主要是对美林斯顿汽车座垫进行宣传,应认定为广告宣传。该宣传虽未体现“冰之旅”,但广告宣传的为涉案产品。《用高温赚得亿万财富》的主持人高某与被告山东电视台创富栏目主持人高某系同一人,可以认定被告山东电视台对被告冰之旅公司进行了广告宣传,由被告山东电视台进行播放。
关于被告冰之旅公司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诈、误导消费者。被告冰之旅公司在电视上发布广告,对其美林斯顿汽车座垫产品进行宣传介绍,被告冰之旅公司应保证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被告冰之旅公司在其宣传中称美林斯顿汽车座垫具有定位防盗系统;具有3D个性定制服务,采用3D凹凸设计技术版型精准完美贴合原车座椅;用独有的精密风道结构设计,增加负离子空气净化功能,直达座垫外层成千上万个微小风口等,对此被告冰之旅公司在没有科学鉴定的情况下虚构上述事实,构成虚假宣传。被告冰之旅公司采用虚假宣传手段,使原告在误解的情况下签订了涉案合同,支付代理费即货款,造成经济损失。原告声称其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转账向案外人向世伟支付代理费97000元,且向世伟系冰之旅广州分公司的总负责人,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向世伟与本案被告冰之旅公司的关系。对于涉案合作定金3万元,被告冰之旅公司为原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该款项,因此,被告冰之旅公司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原告超出部分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应将已收到的货物予以退回,被告冰之旅公司对此可另行主张权利。关于原告主张的7680元房租损失、28000元误工费损失,因原告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两项损失已实际产生,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山东电视台应否承担责任问题。本院认为,虽被告冰之旅公司未举证其与被告山东电视台间签订的广告合同,但被告山东电视台播放了被告冰之旅公司的宣传广告,可以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广告合同关系。原告是被告冰之旅公司的代理商,其签订涉案合同目的是为代理销售涉案产品,相对于被告冰之旅公司来讲不属于消费者的范畴;原告与被告冰之旅公司之间系合同关系,虽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被告冰之旅公司的虚假宣传系侵犯原告权利,系侵权行为。被告山东电视台和被告冰之旅公司间系广告发布合同关系,原告与被告山东电视台间并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原告非被告冰之旅公司的消费者,亦不能成为被告山东电视台的消费者。另外,根据原告自认的要求被告山东电视台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广告法》,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诈、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山东电视台明知或者应知此为虚假宣传仍发布,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系在观看被告山东电视台的涉案栏目后与被告冰之旅公司签订了合同,因此,被告山东电视台不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李某某对被告山东广播电视台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750元,由被告冰之旅(北京)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清梅
人民陪审员  王 恒
人民陪审员  郭小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孝雅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