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辽0203民初4628号
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经营场所大连市西岗区。
经营者**,男,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代理人康波、刘妍俏,辽宁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锴,经理。
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波、刘妍俏,被告法定代表人张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依法成注册成立的主营婚纱摄影的单位,因在摄影场地、专业人员、设备、经济实力等方面具有一定优势,在同行业及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良好声誉。被告作为同行业的企业,不仅不将精力投入在经营上,反而为了牟取经济利益多次、长期实施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通过网络等媒体公开诸如“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百强影楼,是大连地区高端婚纱摄影专家及领导者…公司业务涵盖摄影、婚庆、餐饮、娱乐、旅游、机械、电子、培训等九大门类,数十家企业;2007年4月起开始建设吉林、大连两大影视拍摄基地并于2010年和2013年前后建造完成占地面积五万一千平方米的大连新天鹅国际影城和占地面积一万三千平米的吉林松花湖国际影视基地等两大东北最顶级的影视拍摄中心…2012年3月,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基地最新扩建工程-梵尔赛庄园三期投入使用。梵尔赛庄园三期的建成使得我公司位于西山湖国家森林公园的摄影基地总面积达到51000平方米,形成教堂、古堡、苏州园林、瀑布、热带雨林、花园洋房、韩风主题馆、汉唐主题馆、阳光暖房等三十余个主题实景摄影场和二百余处拍摄场景。2013年9月与cheertordinternationinc(美国展福国际集团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投资2.25亿元人民币建造占地面积达26万平方米(约400亩)建筑面积21000平米的新天鹅国际影城新城,工程预计2015年10月完工,届时将形成中国北方地区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业务最全、档次最高的集婚纱摄影、婚庆礼仪、影视拍摄、餐饮娱乐、度假旅游、马术培训于一体的超大型国际影城。”上述内容不仅均为虚假,而且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基于上述事实,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承担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法律责任,且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多次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判决其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情况下,仍实施本案诉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足见其主观恶意。鉴于此,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百科网站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在《大连日报》及在百度百科网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4、被告支付原告合理维权费用6000元(含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0元)。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谓的被告虚假宣传行为只有一个证据,即百度百科上的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的百科资料。作为常识,百度百科是公共编辑平台,并非由被告方所能掌握,百度不是被告旗下的网站。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费用与被告无关。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登记成立于2014年3月4日,经营场所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21号,经营范围为摄影、摄像服务。被告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4月25日,住所地位于大连市中山区,经营范围为摄影摄像、礼仪庆典服务等。
2017年10月10日,应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大连市公证处出具(2017)大证民字第58510号公证书,载明:点击360浏览器,在搜索栏内输入“web114大众点评”,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返回至360浏览器,在搜索栏中输入“百度百科”,截屏打印。点击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截屏打印;点击“百度百科—全球最大中文百科全书官网”,进入百度百科首页,截屏打印。在搜索栏中输入“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点击“进入词条”,出现“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词条内容,截屏打印。在搜索栏中输入“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点击“进入词条”,出现“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内容,截屏打印。公证书所附附件均为上述操作过程中打印所得。据打印页面可见,在百度百科中搜索“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结果页面显示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的相关介绍,具体内容为“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中国百强影楼,是大连地区高端婚纱摄影专家及领导者…公司业务涵盖摄影、婚庆、影视、餐饮、娱乐、旅游、机械、电子、培训等九大门类,数十家企业”,下部“公司历程”一栏中包含有以下内容“2007年4月起开始建设吉林、大连两大影视拍摄基地并于2010年和2013年选后建造完成占地面积五万一千平米的大连新天鹅国际影城和占地面积一万三千平米的吉林松花湖国际影视基地等两大东北最顶级的摄影拍摄中心…2012年3月,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基地最新扩建工程—‘梵尔赛’庄园三期投入使用。‘梵尔赛’庄园三期的建成使得我公司位于西山湖国家森林公园的摄影基地总面积达到51000平方米,形成教堂、古堡、苏州园林、瀑布、热带雨林、花园洋房、韩风主题馆、汉唐主题馆、阳光暖房等三十余个主题实景摄影场和二百余处拍摄场景。2013年9月与Cheerfordinternationinc(美国展福国际集团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投资2.25亿元人民币建造占地面积达26万平方米(约400亩)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的新天鹅国际影城新城,工程预计2015年10月完工,届时将形成中国北方地区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业务最全、档次最高的集婚纱摄影、婚庆礼仪,影视拍摄、餐饮娱乐、度假旅游,马术培训于一体的超大型国际影城”。该词条还有“公司荣誉”一栏,载有“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2002年8月获人像摄影优秀团队…”等内容。此外,该词条页面顶部百度百科搜索栏下有如下内容“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页面右侧“词条统计”一栏注明“浏览次数:3689次编辑次数:11次历史版本最近更新:20**-11-28创建者:一切都是fu”。
原告主张该词条中发布的上述宣传内容均属虚假宣传。被告不认可其是该词条的发布主体,并提供了数份百度百科词条打印截图。据截图显示,在百度百科上不仅有案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还有“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词条。其中,“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即本案被诉侵权词条,有11条历史版本,创建词条时间为2011年9月11日,贡献者为“一切都是fu”;该词条在2011年至2015年期间经过数次编辑更新,贡献者分别为“milrs”、“在职213”、“立志做到最好”、“马猩猩”等,修改原因包括“增加相关摄影图册”、“替换大尺寸图片”、“内容扩充,更正错误”、“修改网址”等。“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词条创建于2016年9月22日,贡献者为“珍妮SAMA8h”。被告主张两个词条均不是其发布。被告还提供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件一份,显示在大连市辖区注册的包含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关键词的企业有“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上述主体分别成立于2001年3月22日至2012年4月25日期间。
另查明,本院曾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与被告大连市中山区金夫人婚纱摄影馆、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4月1日作出(2015)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被告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辽02民终508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一、上诉人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公司从2007年4月起开始建设吉林、大连两大影视拍摄基地并于2010年、2013年先后建造完成占地面积5.1万平方米的大连新天鹅国际影城和占地面积1.3万平方米的吉林松花湖国际影视基地等两大东北地区最顶级的摄影拍摄中心’及‘2013年9月,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与CheerfordInternationalInc.(美国展福国际集团公司)达成战略合作协议,共同投资2.25亿元人民币建造占地面积达26万平方米(约400亩)、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绿化面积16万平方米的新天鹅国际影城新城,这是中国北方地区规模最大、投资最多、业务最全、档次最高的集婚纱摄影、婚庆礼仪,影视拍摄、餐饮娱乐、度假旅游,马术培训于一体的超大型国际影城’的虚假宣传字样,立即停止在网站(www.dljfr.net)的表格对比中使用‘正在建设总面积达600平米的摄影棚’的表述;二、上诉人大连金夫人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给付被上诉人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经济损失18000元”。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工商档案资料、(2017)大证民字第58510号公证书、(2015)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2016)辽02民终5084号民事调解书、百度百科词条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从经营范围来看,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是从事摄影、摄像服务的经营者,被告大连市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是从事婚纱摄影、礼仪庆典服务的经营者,二者在婚纱摄影服务方面存在同业竞争关系。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在百度百科“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中使用被诉虚假宣传内容,被告不认可该词条内容系其发布,应当由原告就被告发布了被诉宣传内容进行举证。为此,原告提供了(2017)大证民字第58510号公证书、(2015)西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2016)辽02民终5084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以案涉词条的宣传介绍内容均指向被告,被告系唯一受益人,宣传内容与另案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虚假宣传内容完全一致,且另案被告与本案被告实际控制人相同为由,认定被告是案涉词条的发布者,系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百度百科词条上明确声明“百科词条人人可编辑,词条创建和修改均免费,绝不存在官方及代理商付费代编,请勿上当受骗”。据该声明内容可知,在百度百科上创建及修改词条是任何网络主体均可免费实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发布者提供有关主体身份信息进行验证,亦不需确认发布者与发布内容之间的关系或发布内容的真实有效性。
依据原告提供的(2017)大证民字第58510号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及被告提供的百度百科词条打印截图可见,包含被诉宣传内容的“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创建于2011年9月11日,早于被告公司2012年4月25日成立时间。并且,该词条发布后历经不同ID主体先后11次修改,被诉宣传内容系何时、由哪一个主体发布无法确认,词条创建及修改主体均为虚拟ID,其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亦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依据词条页面载明的创建者及修改主体并不能确认案涉宣传内容的发布者。
其次,案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词条中载明的主体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依据工商登记查询结果,并未有与该两个企业名称完全一致的主体进行过登记,而包含“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关键词的登记主体除被告外,还有“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瓦房店分公司”、“大连佳人风情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可见,词条中载明的主体并不能与本案被告直接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即便依据唯一获利者原则,亦不能确定被告就是案涉词条的唯一受益人。
再次,被诉宣传内容发布于网络上,而本案之前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本案原、被告之外的其他主体已将被诉宣传内容发布于网络上,可见,案涉宣传内容可由所有网络用户在公开网络途径任意获取。
综上,认定被告系案涉宣传内容的发布主体并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显然未达到高度盖然性的标准。原告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诉虚假宣传行为的实施主体系本案被告,故对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市西岗区金夫人婚纱摄影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钟 薇
人民陪审员 李 莉
人民陪审员 刘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颖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