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温岭市摩多留学服务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温市监处罚〔2023〕1913号
处罚事由: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23年5月委托***有限公司制作了不同学员手持证书的照片,并在美团店铺“***(温岭校区)”上进行发布宣传,至2023年11月14日案发,进行宣传的广告费即图片制作费,费用为118.2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处罚决定日期:2023-12-26
处罚金额:120.00元
处罚机关: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