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宁波市镇海维梦思贸易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甬镇市监处罚(2024)257号

处罚事由:宁波市镇海维梦思贸易有限公司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案

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3日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一款名称为“馥汐FRAGRANCESHINE羽绒服干洗净”的商品,共10箱(该商品规格为200ml/瓶,共计100瓶),进货单价为3.8元/瓶,货值共计3800元。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在其所经营的天猫店铺“馥汐旗舰店”中上架销售了该“馥汐FRAGRANCESHINE羽绒服干洗净”商品,并委托宁波市镇海区骆驼某图文设计工作室设计制作了含有“免水干洗、一擦即穿”、“轻松去污,免洗速干,不伤衣物”和“轻松解决顽固污渍”等内容的宣传页面,广告费用共计100元。另查明,当事人提供了由河北奇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Q*************0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上述相关商品经检测其中“规定污布的去污力”检测项目结果符合“≥标准洗衣液去污力(用原液直接测试)”要求,符合Q/JNKJ3-2022企业标准),以证明上述相关商品宣传内容中“轻松解决顽固污渍”“轻松去污”的功效。另根据上述相关商品外包装上标识的“羽绒服干洗净使用方法对准污渍按压泵头,挤出适量本品喷洒,涂抹于顽固污渍表面,过30秒用湿毛巾擦拭。……”等内容,说明上述相关商品的宣传内容中“免水干洗、一擦即穿”、“免洗速干”的功效为对该商品的客观描述。但宣传内容中的“不伤衣物”的功效系当事人自主编辑,无相关依据。又查明,被查获后当事人已将其天猫店铺中涉案产品的宣传页面内容进行了修改。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称其销售的“羽绒服干洗剂家用免水洗强力去油去污渍清洗剂衣服泡沫免洗清洁剂”产品有“不伤衣物”的功效,无法提供相关依据予以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商品的功能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3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04

处罚金额:300.00元

处罚机关:宁波市镇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