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九运(广东)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花市监处罚(2024)464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违反广告综合性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的《常本草雾化液》广告宣传普通产品具有治疗肺部病症的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海参地龙蛋白肽(果汁饮品)》广告宣传普通食品具有保健和治疗功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普通产品、食品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发布的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且其真实性无法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以虚假的内容欺骗消费者的虚假广告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对于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普通产品、食品广告和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当事人发布的涉案广告将普通用品、食品夸大成具有多种保健、治疗功能的产品,扰乱医疗、保健市场,具有明显的欺骗意图,且同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一般,我局决定处以一般幅度的行政处理。对当事人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及使用医疗用语的普通产品、食品广告的行为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我局决定罚款6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30

处罚金额:60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花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