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宜昌中南口腔医院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枝江市监处罚〔2024〕117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多个法律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鉴于三种处罚条款的罚款数额相同,按照任一处罚条款对当事人进行处罚都合乎法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广告费用12356.22元0.8倍的罚款计9884.98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7
处罚金额:9880.00元
处罚机关: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