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青海吉上杞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门市监罚字〔2024〕10号
处罚事由: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广告,并拟作如下行政处罚:处广告费用200元3倍的罚款,计6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20
处罚金额:600.00元
处罚机关:门源回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