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宁波江北外滩缔蕊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216号
处罚事由: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情形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自称“骨相青春术”、“轻颜支架”的医疗项目,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当事人利用网上下载的图片为其销售的上述医疗项目做虚构接受医疗服务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没有相关证据证实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能使顾客达到抗衰效果的情况下,擅自发布宣传“抗衰”内容的广告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发布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广告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的(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十四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从轻处罚如下:
罚款1000 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5-10
处罚金额:1000.00元
处罚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