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市海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云市监处罚〔2024〕728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其行为符合《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适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从轻情节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前已下架商品及改正违法行为、经营较困难等因素,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局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二、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三、罚款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8

处罚金额:3.0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