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市江苏路营业所

决定处罚文号:茅箭市监处罚〔2024〕19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用348元的二倍罚款(一般处罚)即696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6

处罚金额:700.00元

处罚机关: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