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仙桃牙康安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仙桃市监处罚〔2024〕15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和第一项“(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处罚:1、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和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医疗广告的行为,处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22

处罚金额:1.20万元

处罚机关: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