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小微(浙江)电气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甬鄞市监处罚〔2024〕426号

处罚事由: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广告主应当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当事人在未获得ISO9001认证的情况下,在其公司官网上宣传产品获得了该认证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规定的发布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是一家小微企业,目前经营比较困难,违法行为已积极整改。又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已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7

处罚金额:2.00万元

处罚机关: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