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意明尚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武东市监处罚〔2024〕13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属于发布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当事人发布虚假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处罚款陆仟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6

处罚金额:6000.00元

处罚机关: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