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万安县万鑫建材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万市监广处罚〔2024〕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鉴于当事人首次发布的虚假广告为加工制作行业的,未造成危害后果,事后认错态度较好,且积极主动配合调查。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2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万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