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珞珈传承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岸市监处罚〔2024〕96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的广告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240元。当事人发布的教育、培训的广告中含有利用教育机构、行业协会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三)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罚款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三)一般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至上限值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以上(含该30%部分的上限值)、较高的30%以下(不含该30%部分的下限值)范围内确定;”之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800元。综上所述,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如下:罚款604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11
处罚金额:6040.00元
处罚机关: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