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鹰潭市月湖区炙烧战斧牛排餐饮店

决定处罚文号:鹰市监处罚〔2024〕12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抖音平台账号“战斧牛排凯翔店”店铺简介包含“江西排队王各城市榜单Top1”字样,无法提供佐证材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440元。请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项上缴到鹰潭市财政局专户,当事人提供的手机号码为14796302302,请按照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没款项随机缴款码上面的信息进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或月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8

处罚金额:1440.00元

处罚机关: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