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东邦琪医药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越市监处罚〔2024〕199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广东邦琪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昌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MA59AJCT4N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市莲路新桥村段240号(4号厂房)201注册资本:壹仟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批发业当事人发布“蛤蚧党参膏”药品广告未经有关广告审查部门审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在“蛤蚧党参膏”药品广告中以患者、专家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行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转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因以上违法行为均在同一广告中出现,应属同一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且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查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即罚款635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7

处罚金额:6.36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