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湖北广金置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通山市监处罚〔2024〕40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3

处罚金额:1.00万元

处罚机关:通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