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吉林树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长市监宽处罚〔2024〕4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2023年1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接到长春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交办的关于《互联网广告信息文书》的案件线索,案件线索信息显示当事人在“1688”网络平台的销售‘吉正’舒筋健腰膏时,涉嫌发布违法广告。当事人在所销售的‘吉正’万应筋骨散为保健用品(批准文号:吉卫健用字【2020】第024号)。该产品在“1688”平台宣传页面上使用了“热敷包中药理疗包反复使用15次腰椎间盘颈椎腰椎膝盖关节骨刺增生”、“对颈肩腰膝腿等疼痛问题说拜拜”、“轻松缓解颈肩腰腿等引起的疼痛”等等虚假内容,案涉品为保健用品,不具备医疗功能,该宣传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日与吉林省大眉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协议,并由该单位进行广告撰文、设计,由当事人进行广告发布,合同期至2023年12月30日,截止案发时止,当事人支付吉林省大眉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告费用为500元。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14日将产品下架处理。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吉林树民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涉嫌违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办案人员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同时该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行为。鉴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时间较短,案发之后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第十五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较为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处罚金额:1500.00元

处罚机关: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宽城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