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南昌米来传媒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赣市监广监处罚〔2024〕2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基于上述事实证据材料,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体定性如下:(1)当事人代理“敖东鹿茸血冻干粉”普通食品广告和“南京同仁堂三蛇九味筋骨贴”保健用品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多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2)当事人代理“椯无敌”和“夵无敌”两条医疗器械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多处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同时存在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器械作推荐、证明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3)当事人代理“五子衍宗丸”药品广告,内容审核把关不严,多处使用了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同时还存在使用广告代言人为药品作推荐、证明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第一款第四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的规定。(4)当事人未按规定与广告主签订广告代理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条之规定;(5)当事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决定日期:2024-04-02

处罚金额:4.63万元

处罚机关: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