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浙江雅博汽配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德市监处罚〔2024〕354号

处罚事由: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相关认证证书被撤销后,未删除或调整相关公司认证情况的宣传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属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发布虚假广告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559.1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9

处罚金额:1559.10元

处罚机关: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