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武汉清能瑾诚置业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洪市监处罚〔2024〕114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代理推销“清能·清江锦城K1商业地块”(清江锦城·左右时代)商品房项目房源过程中,通过宣传册、宣传单、广告牌等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广告费111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3330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的规定,应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壹佰(11100.00)元。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应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综上,办案人员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叁仟叁佰(33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9
处罚金额:33300.00元
处罚机关: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