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磐石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磐市监行处字〔2024〕23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经查,当事人在快手平台上开设名称为“梵贞靓丽专营店”的网络店铺,使用的资质证明是磐石靓丽化妆品有限公司。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通过该网络店铺上架标题为“滋润保湿眼霜梵贞24K黄金眼霜紧致眼部肌肤去黑眼圈”的商品链接,售价为39.9元。当事人为了宣传产品,吸引更多消费者购买,在快手店铺产品宣传页面的图片上使用“去黑眼圈”等文字内容,宣传涉案商品的功效。当事人在制作该网页广告的过程中于2023年6月20日雇佣磐石市圣文广告印刷服务部对涉案商品进行拍照美化处理,并支付费用150元,无其他广告费用。涉案商品广告费用合计15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的广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涉嫌销售的商品允诺信息与实际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办案人员了解案情,如实提供证据材料,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且违法行为广告费用较低,影响较小,知道违法行为后能够积极改正。根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二节适用广告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以广告费用三倍罚款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5

处罚金额:450.00元

处罚机关:磐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