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深圳市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深市监处罚〔2024〕鹏21号 处罚事由: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45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22 处罚金额:450.00元 处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章导航 深市监光处罚〔2024〕新湖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深市监福处罚〔2024〕福田4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