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宁波江北庄桥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甬北市监处罚〔2024〕129号

处罚事由: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在实际未以标示的价格销售鉴过相关商品的情况下,使用“原价”概念开展促销活动,误导消费者认为相关商品在其相应经营场所已有成交记录,上述虚构原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价格欺诈行为:(三)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当事人在广告中发布“超声波洁牙”的内容属于诊疗方法的信息。因此当事人发布包含上述信息的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发布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诊疗方法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价格违法行为减轻处罚如下:一、警告;二、罚款2000元。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广告违法行为作如下从轻处罚:警告。综上,共计罚款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18

处罚金额:2000.00元

处罚机关: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