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温州欧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文市监处罚〔2024〕44号

处罚事由: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发布上述广告却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罚如下:一、罚款人民币800元(捌佰元),上缴财政。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6

处罚金额:800.00元

处罚机关:文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