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广州东方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60号
处罚事由:药品,化妆品,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本局依照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予以罚款12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1
处罚金额:1.20万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