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主体名称:上海定向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决定处罚文号:穗埔市监处罚〔2024〕59号

处罚事由:医疗广告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和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涉案广告发布数量较少,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此案的调查取证,根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按照《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表》(裁量基准表二:市场交易秩序类-广告)序号55项和57项从轻幅度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广告费用1900元;二、罚款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4-03-01

处罚金额:2500.00元

处罚机关: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wanglawyer